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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千億綠色債券計劃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通過了根據《借款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落實政府綠色債券發行計畫。部分非建制派議員提出種種質疑,認為政府沒有為「綠色」作定義,日後有可能將工務工程「漂綠」,或繞過立法會財委會對工務工程的審批,甚至上綱上綫質疑政府藉此用作「明日大嶼」的融資途徑。有議員提出修正案,更有議員節外生枝,在大會審議期間提出中止待續議案。最後,中止議案及他們提出的議案都遭到否決。  作為該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主席,我樂意解釋一下政府綠色債券的意義和條例細節。

有助環保工務工程

自《巴黎協定》於二○一五年制定以來,發展綠色金融在各國成為熱門趨勢,同時是國家推動一帶一路區域合作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策略工具。特區政府緊貼趨勢,在去年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推出政府綠色債券計畫,目的是鼓勵集資者以香港的資本平台,為工務計畫下具環境效益的綠色項目融資,既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也彰顯政府對可持續發展的支持及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

該決議案是根據《借款條例》提出,該條例由港英立法局於一九七五年制定,為政府籌集借款訂定條文。條例第3(1)條對政府借入款項的權力有清晰的規定:一方面要求借入的款額及借款的目的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至於借入的方式、條款及規限條件則由政府與借款人議定。過去立法會曾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目的作出過多項決議,該等決議至今有效,顯示有先例可援。條例第2條中的「信貸安排」包含廣泛的財務及商業安排,而循環信貸安排是一種最常見的信貸安排。因此,該條文可合理地被理解為授權政府獲取循環信貸安排,但該安排的最高借款額及借款目的須獲立法會批准。本決議案旨在授權政府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目的,不時向任何人借入不超過一千億港元的款項,該千億款額是借入的所有款項在任何時間的未清償本金的上限。

至於綠色金融的概念,以至其評核與評估的基本原則及機制,目前正處於發展初階。目前,有不同的國際機構推出綠色債券標準和指引,包括國際資本市場協會制定的《綠色債券原則二○一八》,以及氣候債券倡議組織訂立的《氣候債券標準》版本2.1等,這些機構經常因應市場發展更新相關標準和指引,讓發行人在發行綠色債券時有所依循。按現時的理解,與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防止污染及污染管制、廢物管理、水資源及廢水管理及綠色或低碳建築等相關的工務工程均是計畫下發債的潛在工程。我認為,我們既要確保恰當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會監察政府的權力,同時要確保香港作為自由經濟體保持市場運作的靈活性,避免設限過多而自縛手腳。政府當局亦強調,只會把發行綠色債券籌集到的資金,支用於按照現行機制獲財委會批准的工務項目,不存在藉機迴避或不當地影響財委會對工務項目的審核。

綠色金融服務具大優勢

不容忽視的是,香港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的專業服務具有很大的優勢。本人作為香港品質保證局現任主席,了解到該局是亞太區具領導地位的認證機構之一,對於促進區內綠色金融和綠色項目的發展不遺餘力,獲得國際肯定:近年,該局專家直接參與制定《ISO/NP一四○三○ 綠色債券-指定項目及資產的環境表現》,又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綠色債券原則》的觀察員及氣候債券標準委員會授權的核查機構。該局自二○一六年開始「綠色金融認證計畫」的研發工作,為發行者的綠色金融債務工具提供第三方認證服務,並於本年三月正式推出服務。該計畫的制定,參考了上述多項國際及國家標準,不但有助提升綠色金融的公信力及持份者信心,更有助推動環境友善投資,以及促進香港及大灣區綠色金融及產業的發展。

我相信,本決議案獲得立法會通過,香港可望將相關優勢進一步發揚光大,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和區域專業服務樞紐的角色和地位。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