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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應建基在憲制基礎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上月底,筆者以校友身分應邀出席中文大學聯合書院的通識論壇,與大學同學一起討論關於佔領中環的問題,同場有佔中發起人戴耀庭。筆者也經歷過風風火火的學生時代,明白年輕人總想破舊立新,但凡事總有前因後果。近代中國慘遭列強欺凌,英國人強搶香港,期間,中國內地天翻地覆,好不容易才振作起來,不用再受外侮。一個背負着如此沉重歷史包袱的國家,很自然對列強的干預格外警覺。因此,回歸以前,不但港人憂慮前途,其實中央也是摸着石頭過河,既考慮自身情況,想給港人最大信心,又希望愛國愛港者執政,從此擺脫殖民者的枷鎖。《基本法》就是在這麼一個背景下誕生。

憲制基礎至為重要

無可否認,未必人人都喜歡《基本法》。事實上,可能不同持份者(包括中央)現時回頭看《基本法》,都有其認為不夠完美的地方。但這正正是《基本法》的特點,它本身就是妥協的產物。《基本法》制定的整個過程始終是經過廣泛諮詢、長期討論,由不同政治立場、背景及經濟理念整合而成的最大公約數,是當時最多人能接受的結果。

雙普選的路必須建基在憲制基礎上,即香港《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爭取民主與自由的方向必須建基在法制基礎上(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Liberty),收窄分歧,不要糾纏及浪費時間在沒有憲制基礎的方案。

在過程中,應考慮如何令不同代表能在改革後的選舉制度中得到合理機會當選,以爭取各界議員支持,從而得到《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中提到的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邁向政改過程中,政治及經濟的考慮同樣重要,各界選民及候選人均需要時間去了解、適應新的選舉制度。選民教育同樣重要,制度改革的方向不宜朝令夕改,必須循序漸進,絕對不能以「試水溫」的思維推行一個模式後,下一屆又推翻,社會會難以適應過來。

在行政立法制衡下,有效執政如何落實的問題,我們期望香港的司法、立法、行政三權互相制衡,而不是三權分裂,令香港寸步難行。

香港的繁榮基於長期政治及經濟穩定。若要在社會製造混亂、震盪,從而影響政治經濟的穩定,以為可以促進政制發展,筆者恐怕這些想法對香港太危險。我們要促進政制改革,應在保持現有優勢下進行,而不是以脅逼、破壞、犯法為手段進行,佔中正正是這種脅逼性破壞行為。

佔中破壞政治經濟穩定

新機制應讓各界放心,能讓香港健康發展,讓有能力管治香港、保持香港經濟優勢的人當特首及立法會議員,這是泛民及建制派在政改制度建議中均要思考的問題。具體說,未來的特首要具備管治香港的政治及經濟能力,以保持香港作為東方之珠的優勢,而不能單以派別去分類。各派不應以入閘為目標,而應以候選人的合適性為基礎。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