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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主席提及中國憲法的玄機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早前國家主席習近平專程訪港為新一屆政府監誓,其間在幾次重要講話中都提及中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並多次希望香港市民特別是公務員及年輕人對國家憲法增強認識。

習主席為什麼要在此刻強調憲法的重要呢?

國家最高領導人在新一屆政府上任後的講話中花了這麼長的篇幅去提及中國憲法與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重要,信息很明確:香港人認識基本法不能只看樹木不見森林。在香港,很多人認為中國憲法中只有第31 條與香港有關係。其實,中國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雖然根據一國兩制,有部分條文並不適用於香港,但其實只要跟一國兩制沒有牴觸的部分,對香港都是有效的,例如國家主席的選舉又或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等。

在基本法的很多條文中,實際上是隱含了中國憲法的特徵,尤其是基本法的第17、18、158 及159 條。例如基本法的第17 條提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香港特區立法的備案權,實與內地憲法第100條一致。而基本法第18 條的緊急狀態宣布,與中國憲法第67(20)條也是如出一轍的。第158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權,更是與憲法第67(4)條同氣連枝。基本法第159條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第2款則規定有權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的單位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59條只寫了由特區提出修改的情况,但若修改由國務院或人大常委會提出,機制則應該是根據中國憲法第62(3)條進行。

又例如基本法第48 條第8 款規定中央政府對特首的指令權,此條文反映出基本法與中國憲法是一脈相承的,特區本身是國家體制的一部分。基本法在香港是最高的法律;對內地而言,它只是一個全國性的法律,它的內容行文、起草風格都突顯了中國法律的特徵。大家不太了解內地的法律就看不透玄機。香港人要多了解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見微知著。只有知己知彼,持國家大局觀念,享香港的獨特優勢,一國兩制才可以真正成功。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