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需求殷切 交通革新創多贏(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上周三(15日)三讀通過《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不僅有利於市民享有更多元、安全的出行選擇,亦為的士業界注入轉型動力,最終實現市民、業界與社會整體的多贏局面。

香港自2014年起出現首個網約車平台,由於法例未有相應規管,導致多年來存在法律灰色地帶,網約車的合法性、平台責任、車輛安全、保險責任及司機質素等,均缺乏清晰規範,令市民、從業員及整個交通服務行業均無所適從。

提供多元出行選擇 助的士轉型

過去我個人從來不敢在香港使用網約車服務,原因很簡單,雖然對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有需求,但無法判斷前來接載的私家車是否合法營運、其第三者保險是否有效等。萬一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作為立法會議員,我更不能冒這個風險。然而,我個人的選擇,不代表社會沒有這個需求。事實上,在全球許多大城市,包括內地,網約車與的士並存互補,發展得相當成熟。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制定一套清晰、公平、能夠保障各方權益的規管制度,實在刻不容緩。

政府的調查數據亦顯示,現時每日點對點交通服務的乘客量約88萬人次,當中網約車大約佔19萬人次,反映市民對網約車服務有殷切的需求。尤其在繁忙時間或偏遠地區,市民截乘的士困難,網約車正好可以釋放私家車的閒置運力,提供補充。

本港的運輸政策一直以公共交通為本,鐵路為骨幹,巴士為主要路面工具,的士、小巴則擔當重要的輔助角色。引入網約車規管,並非要否定現行的體系,而是將其視為公共交通服務的新組成部分,讓它在適當的規管框架內健康、有序地發展,目標是在保障乘客安全和權益的大前提下,為市民提供更多元化的出行選擇,同時促進的士與網約車之間的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

引三重發牌制度 平台車輛司機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以及其他相關成文法則,藉以規管網約車服務;其核心內容是引入網約車平台、網約車車輛及網約車司機的三重發牌制度,確保服務合法、安全合規。

在規管平台方面,條例草案要求所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平台都必須領取牌照,持牌平台必須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具備足夠的營運和財政能力,須就旗下的車輛和司機履行盡職審查的責任,確保其合規合法,並且備存營運紀錄,這從源頭上杜絕了非法平台的存在空間。

在規管車輛方面,條例草案規定提供服務的私家車必須領有「網約車車輛許可證」,車齡不超過12年,並要求通過年檢,確保車輛安全。更重要的是,草案提出了「人車綁定」的安排,即司機必須是車輛的登記車主。我認為這是一個重要且務實的設計,能有效防止許可證被炒賣或非法轉租等問題。

在規管司機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司機必須持有「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並滿足一系列嚴格要求,包括持有正式駕駛執照的年期、無嚴重交通定罪紀錄,以及通過指定考核等,以確保司機的專業質素和服務水平。

同時,條例草案亦強化了對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活動的執法和罰則,包括扣押車輛及即時暫停車牌,這對於維護合法營運者的權益,以及保障乘客安全,是絕對必要的。

「人車綁定」 防炒賣非法轉租

政府當局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從善如流,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多項修正案。其中一項訂明,如果某司機的私家車駕駛執照或的士駕駛資格被暫時吊銷或取消,其網約車駕駛許可證亦會被暫時吊銷或取消,毋須等待21天才生效。相關修訂堵塞了潛在的法律漏洞,確保了規管的即時性和有效性,更能保障市民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值得支持的。

此外,政府當局採取「先訂框架,後訂細節」的立法策略,先透過主體法例確立社會已有共識的原則性條文,日後再以附屬法例處理技術細節,是務實且高效的做法,有助盡快落實規管。政府擬於2026年提交附屬法例,由於當中涉及車輛許可證數量、費用水平等重要細節,期待當局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諮詢業界及市民,務求令新制度更具效率、公平與前瞻性。

刊於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