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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本地法治和司法獨立 中港有責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傳媒報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表示,《基本法》賦予終院有權邀請人大釋法,這樣做是合法,如果合法就不是破壞法治。我認為,對於解讀近日社會的相關爭議,很有參考價值。

「一國」與「兩制」兼容並包

無獨有偶,立法會最近有議員提出議案,討論本港「司法獨立」問題。我提出修正議案:「促請政府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獨立。」

究竟「一國」與「兩制」是甚麼關係呢?對此,應該作全面、客觀的理解。「一國兩制」是互相緊扣的概念,「一國」是基礎,從中衍生出「兩制」,因為香港特區的一切權力是由中國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若只強調一方面,忽略另一方面,既不可取,也不實際。「一國」與「兩制」應兼容並包,最重要的是,必須處理好中央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關係,令有關各方既尊重「一國」原則,又包容「兩制」差異,避免對立。

《基本法》開宗明義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很多法律專家指出,「授權」兩字最值得注意,清晰地界定了「一國」與「兩制」、以及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的權力關係,也藉此避免有人把「高度自治」錯誤理解為「完全自治」,這樣才有可能全面、客觀地理解本港司法獨立的議題。

終院尋釋法為法律機制

司法獨立的概念在《基本法》中佔有顯著位置,分別以三條獨立的條款,即第二條、第十九條和第八十五條,確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確保法院和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受任何干涉」。當然,在任何國家和地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都不是沒有限制的,司法獨立的概念並非無限延伸,因此又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此外,「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本條釐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終審法院的權限,同時,由本地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已設定為法律機制的一部分。

因此,維護本地法治和司法獨立,中港相關機構均各有責任。我相當同意一些法律專家和學者的分析,回歸以來的四次釋法,各有理據,都是就具體法律問題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沒有影響本地法制日常運作。誠如馬道立法官所言,如果合法就不是破壞法治。

展望未來,香港法院面臨的挑戰是,如何一方面繼續維護香港的法治制度和司法獨立,另一方面避免法院的角色過於政治化。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