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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 築牢「一國」底線(林健鋒) – 評論文章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亦是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周年。過去兩年,香港國安法切實修補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讓香港發展重回正軌,為香港築牢「一國」的安全底線,令港人分享更多香港繁榮發展的成果。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法治並不衝突,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市民仍可以繼續依法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其實西方社會和香港一樣,有嚴格的國家安全立法,卻對香港國安法竭力抹黑和詆毀,明顯是採取雙重標準。反而我們香港社會現在要期待的是,特區政府早日完成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確保香港不再受境外反華勢力干擾,履行應盡的憲制責任。

世界各國對國家安全條文不盡相同,但核心目的一致,即維護國家的領土、主權,以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是天經地義。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穩定,有助香港維持有利的營商和投資環境。但有西方國家依然不時以雙重標準故意詆毀香港國安法,對香港法律制度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

各地國安條文核心目的一致

英國去年通過《國家安全投資法案》後,英政府最近向國會再提交了一條《國家安全草案》,內容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該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當中亦特別提到間諜活動、外國對政治制度的干預、破壞活動、發布虛假信息、網絡行動等源自外國的國家安全風險。

該法案更建議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例如在緊急情況下可繞過法庭授權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隨即扣留最長十四天,以及建議授權內政大臣,對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個人,施加針對性的預防及調查措施,例如要求有關人士接受測謊檢驗。上述種種法律工具,有部分建議比香港國安法更嚴格。

除了英國,美國對維護國安同樣非常重視。美國於1947年制訂了《國家安全法》,並據此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此後,美國通過《反經濟間諜法》《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等法律打擊國內間諜活動,通過《國家安全局法》等法律,授權情報部門在世界各地開展監聽監控等情報活動。至今,美國在各領域重要國安法律超過20部,涉及情報收集、反間諜、反恐、投資審查、通訊安全等各個方面。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要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制訂法律就是合乎國際慣例的必要手段,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以英國為例,其法律規定地方議會無權就國家安全事項立法。在加拿大,各省的專屬立法權不包括「國家安全」,因此制定國家安全法律的職權屬於聯邦議會。

美英詆毀香港國安法明顯持雙標

美、英兩國明知維護國安的重要,卻以政治有色眼鏡去看待香港國安法。兩年前香港國安法通過之時,時任美國國務卿形容中國「繞開香港制度完善的立法程序、並無視香港人民意願的決定。」但美國在「911」恐怖襲擊後出台《美國愛國者法》,賦予執法部門更多執法手段和權力,以偵查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該法案在「911」事件發生45天內通過,過程中沒有舉行公開聽證會,試問美方的做法又從何體現出尊重美國人民意願?自己和盟友維護國安就是「公義」,其他國家和地區維護國安卻成了「打壓」?這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法治並不衝突,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香港市民可以繼續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訂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成功使香港特區秩序重回正軌。其中「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已涵蓋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七類罪行或活動的其中兩類。但二十三條規定的其餘五項罪行則未有法律可以應對。希望特區政府及早履行特區憲制責任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