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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罪法例修訂須與時俱進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最近討論《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適用範圍,有泛民議員批評當局濫用該條例,質疑是變相「網絡二十三條」。亦有建制派議員提出檢討第一六一條的動議,以加強打擊網上違法行為,最後獲委員會通過。大約半年前也有議員在立法會提出議案,要求當局作出檢討,「使該條文只適用於電腦詐騙」,當時我已表示無法苟同。

政府於一九九三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增補了第一六一條,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一切行為,在現實上,自然包括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利用電腦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及通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顯然並非「只適用於電腦詐騙」。

第161條成功檢控案例多

現代科技與市民的生活密不可分,加上互聯網日趨普及,不法之徒往往利用虛擬空間的保安漏洞,伺機通過電腦科技犯案。據當局披露,自二○○二年至二○一四年,本地科技罪案個案由二百七十二宗增加至六千七百七十八宗,激增近二十四倍,相關經濟損失亦由六千萬元上升至逾十二億元,升幅近十九倍。第一六一條迄今仍然是對付科技罪案的主要法律依據,其適用於檢控的罪行範圍日廣,顯示該條文現時發揮的作用比較充分。

據悉,當局在二○○八年至二○一四年間,涉及第一六一條的二百九十三宗檢控個案中,有二百五十二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定罪,定罪比率超過八成半,顯示引用第一六一條進行檢控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警方不適當引用或濫用此條文,相信法庭一定不會視而不見,而法庭也肯定會考慮所有證據,然後作出公正、公平的裁決。

實質上,大部分的科技罪案跟傳統罪案無異,只是通過電腦作為犯案的媒介罷了。不少人誤以為在虛擬世界可以隱藏真實身分,甚至誤以為虛擬世界無法可依,所以在互聯網上組織及進行非法活動,而且有變本加厲的趨勢。除了一般的網上詐騙、賭博、發表淫褻或刑事恐嚇的信息,近年還涉及有網民在社交平台教唆他人參與違法的網絡攻擊。

在去年底佔領行動發生期間,也有網民慫恿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衝擊警方防綫,甚至有人呼籲癱瘓鐵路系統等。警方引用第一六一條對相關違法行為採取行動,是依法執法,得到遵紀守法的廣大市民的支持。

面對科技罪行迅速增加的趨勢,加上相關案件涉及的複雜性大為提升,我們確實有必要投放資源,加強警方在打擊科技罪行方面的能力。警務處在二○一五年一月將「科技罪案組」升格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加強人力資源配置,增強相關的技術,對於提升警方預防及打擊科技罪案的能力,有一定的幫助。

保障市民合法權益

當局必須與時俱進,檢討和修訂第一六一條及相關的法律條文,以應付日益複雜的科技罪案,和網絡安全威脅所帶來的種種挑戰。香港可以參考歐洲、美國和日本等地區的經驗,通過制定專門的法例,集中打擊電腦及科技犯罪活動,賦予執法部門適當的權限,更有效地堵塞法律灰色地帶,令科技犯罪分子難以憑藉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而逍遙法外。適切的法規可給予網絡供應商和服務提供者一個公平、公正的營運環境,也能夠保護廣大市民、電腦及互聯網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