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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屋苑不能阻差辦公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以反對《逃犯條例》為名義的示威已經持續了兩個月,衝突已蔓延至社區。有些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貼出告示,不准警察進入私人地方,或者要求警員出示法庭搜查令方可入內,以免得罪示威者。貼出這些告示的屋苑管理人士可能因為怕事又或支持示威,不讓警方入內執法。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一些屋苑這樣做亦有可能違反了相關法律,有可能構成阻差辦公,萬一出現治安問題,警察亦難以到場協助有需要人士。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 章《警隊條例》第50 條(3):「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由此可見,法例清楚授予警務人員權力,可以在有合理懷疑的情况下進入私人場所,住客或管理人不單要准許警員進入,更加要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如果在被警務人員要求協助執行職責時拒絕協助,有可能觸犯警隊條例第63 條,俗稱「阻差辦公」,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 元及監禁6 個月。

另外,在Telegram 或者「連登」經常見到網民公開衝突現場附近的住宅大廈的密碼,用意明顯是讓示威者可以自由進入該些大廈內藏身。公開密碼的人也許不知道,一旦有住戶真的因為治安問題蒙受損失,若被查出,披露密碼的業主或住客都有可能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因為大廈密碼原意只讓業主或住客用來出入,未經其他住客或業主同意均不得向外披露。

警方應該善用每日下午的記者會以及社交媒體平台,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傳達正確信息,解答傳媒問題,避免流言甚至陰謀論在民間擴散,削弱警民之間的互信。同時,任何可以為警民關係溝通的人士,例如區議員,都應該多做溝通協調的工作,在互相理解的情况下,警隊盡量減少進入私人屋苑,而區議員和社區領袖亦可向住戶清楚解釋相關法例,以免大型屋苑管理處紛紛張貼這類未必完全符合法律的告示。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