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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港獨組織 合憲合法合理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警方於周二正式向保安局遞交建議書, 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助理社團事務主任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筆者認為警方今次的建議合情、合法、合理,因為無論從法律及政治的角度看,港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沒有存在的空間。

雖然這是一個遲來的建議,但總是好的,保安局長應接納警方的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香港民族黨於違法佔中後、2016 年誕生,並沒有經過合法註冊,本來就不應在香港公開宣傳其黨綱中提及的港獨思想或舉辦有關活動。從程序上來說,自警方向保安局提出建議及向有關團體發出通知書後,有關團體仍可在21 日內提出申訴。而根據《社團條例》第8 條第7 款,對保安局長的命令感到不滿的成員,仍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 天內,就該項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

自該黨成立至今,他們曾在多所學校及不同場合進行各種宣傳港獨的活動,包括舉辦、進行各種宣揚分離主義的行動。該黨的創黨宗旨開宗明義就是「香港獨立」,本身已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以這種政治主張成立的社團,其進行的活動都可以危害國家安全及威脅國家領土完整。

有反對意見認為,該黨並沒有以暴力推廣「港獨」,因此不應列入被禁止範圍。我對這種說法不敢苟同:港獨主張是分離主義的一種,明顯對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有危害。而根據於1984 年聯合國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Jurists 制定的「Siracusa 原則」,亦清晰地為國際公約言論自由的限制作出詳細詮釋,政府並不需要等此等組織使用暴力後才取締。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可以在一些情况下受到限制,而維護國家安全就是其中之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條第3 款表明,言論自由可在「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下受到限制。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絕對不會容許其領土內——包括兩個特別行政區——有以分裂國家為綱領的組織活動,這些組織甚至公然勾結「台獨、藏獨、疆獨」等分裂國家的勢力。筆者認為警方的建議合法合理,局方應盡快作出決定,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團體繼續在香港活動。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