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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修訂觸礁 無理拉布何時了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在反對派議員事先張揚的拉布下,《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功虧一簣。若要重提修訂,不知何年何月才得以成事,以往的努力盡付流水,一切需推倒重來。縱觀本條例草案的審議,反對派議員口是心非,講一套做一套,令人歎為觀止。他們一方面口口聲聲說不夠時間審議,另一方面卻肆無忌憚地拉布,虛耗議會的寶貴時間。

口是心非 漠視專業意見

反對派議員自稱聽取各方意見,但對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先後發表贊成通過本條例草案的聲明和立場書,完全漠視。本人和不少議員同事發言時,不厭其詳地引述相關意見,正是因為覺得兩大法律專業團體在這個議題上能夠摒棄政治考慮,實事求是。對反對派的3項主要修訂內容,即「公平使用」條文、「法例凌駕合約條款」、以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大律師公會明確認為
「不適合同時採用,亦無此需要」,香港律師會則強調「尚待仔細研究解決,但不宜因此而窒礙香港的版權制度發展」。兩者極為清晰表達了專業理據和判斷,令人信服。可是,反對派議員為反對而反對,不惜罔顧法理。

反對派對本條例草案因拉布而胎死腹中,視之為「勝利」,但除了「成功」阻撓特區政府施政,在他們所說的「勝利」中,難道會有任何「贏家」嗎?條例草案被拉倒,實質是「通輸」:首先,條例草案新訂的第39A條,本來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某作品」訂定明確的豁免,反對派議員也說要維護二次創作的創作自由,結果顯然適得其反;對於聯線服務提供者,條例草案本來制訂了「安全港」條文,提供一個更公平、更具透明度的運行機制,如今又成泡影;對於版權擁有人而言,條例草案的宗旨和主要內容其實是引入新的傳播權利,有助他們在數碼環境中利用其作品和開發數碼內容,促進業界良性發展,現在的損失難以預計。

香港作為國際商貿中心,既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又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相關版權條約的締約方,卻未能有效確保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緊貼海外發展趨勢,履行義務,難免引起國際社會對香港「另眼相看」。據悉,條例草案不獲得通過,香港用上多年時間仍然不能履行修改版權法的義務,美國政府有可能把本港納入「特別301法案」的觀察名單。同樣不容忽視的是,立法會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因為反對派議員的拉布,形象「低處未算低」。有關本港版權法的修訂由2006年開始,經過社會各界長達10年的討論,三度進行諮詢,政府每次在取得基本共識之後,依足既定程序處理,兩度提出草案。就以今次的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為例,不同黨派的議員都有參加,經過16個月共24次會議近50小時的討論,委員會的報告長達45頁,交代了各委員的主要關注事項和政府的回應。法案委員會去年11月支持恢復二讀辯論,亦沒有議員反對。反對派議員在立法的最後階段突然「轉軚」,完全推翻已有的共識,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全面拉布社會空轉

特區政府考慮到立法會在本屆會期結束前,尚需處理臨時撥款議案、撥款條例草案,以及超過20多項同樣有迫切性、對經濟和民生很重要的議案,為顧全大局,被迫將版權條例草案調到其他議案之後,等於結束條例草案的審議。對於當局的顧慮,可以理解,這個無奈的決定,亦只能無奈地接受。

令人更加憂心的是,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全面拉布,妨礙議會正常運作,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整個社會都要承受「議而不決」的空轉代價,令香港在全球化的激烈競爭中優勢漸失,下一代向上流動的空間持續萎縮,反對派議員於心何忍?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