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深圳灣模式乃可行方案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2010 年高鐵撥款通過之後,香港社會就一地兩檢的具體安排議論紛紛。香港政府相關部門一直與內地部門磋商,但至今仍未拿出具體方案及時間表。近日北京及香港兩地官員分別就問題表態並進行會面,相信距離具體方案的公布不會太遠。其實「一地兩檢」的運作在外國有不少成功例子,中港兩地自2007 年起亦一直有一地兩檢的合作模式,所以這並不是什麼新事物。

坊間、學者就一地兩檢提出過不少方案,包括引入《基本法》第20 條授權港方人員代替內地進行檢疫,或啟動基本法附件三引入內地相關全國性法律等。前者恐怕中央難以接納,特別香港經歷佔中等大型政治風波之後;至於後者則動作太大,涉及的不止一條全國性法律,不止要啟動附件三機制,必引來香港不少政治爭議,亦需要內地研究所有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啟動附件三法律上可行,但並不可取。

相比之下,深圳灣模式可能是目前較為可行的方法。當年就深圳灣模式的敲定,香港政府內部亦有立例配合(《深圳灣港方口岸區條例》)。該條例令香港政府在深圳灣的口岸管制上享有全面的管轄權,亦沒有加重來往口岸乘客任何法律責任。筆者曾經提過參考美國、加拿大模式的境外入境的安檢制度(Preclearance),雙方簽訂局部管轄權安排,讓美方人員在加拿大境內就執行入境、海關及檢疫(ICQ)程序,根據美國法律執法;或英國、法國的並列管制全面管轄權模式,相比之下,英法模式比較接近深圳灣模式。

至於其他方案如車上檢,乃不切實際,因乘坐香港與內地高鐵的人流眾多,車上檢對乘客造成滋擾,亦不可行。由於內地與香港實行一國兩制,與美加及英法不同,因此,筆者估計,最有可能被兩地接納的方案乃深圳灣模式。為交通方便,香港早於10 年前與內地政府達成協議,在深圳灣向內地租賃一地段,進行香港的安檢工作,當時亦曾經討論過有關安排到底只限於入境、海關及檢疫局部管轄抑或全面管轄權,最後乃因一國兩制及各口岸的一致性安排,採用深圳灣港方全面管轄權模式。希望香港部分人不要一開始就因為政治分歧,將這個可行的方案拒諸門外。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