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法援公帑 須用得其所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法援制度保障市民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每當坊間討論到檢討法援制度的問題時,往往經常觸及獲批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一來由於司法覆核案件受到較多公眾關注,二是法援案件往往集中在某些律師樓、大律師或資深大律師,案種分配不均,經驗累積過於集中,形成惡性循環,令法律界也很有意見。司法覆核是三權互相制衡的重要一環,有助確保行政機關的決定公平合法,實現良性管治。因此,問題並不是出於司法覆核,而是法援制度執行有不公、浪費公帑的現象。

法援署稱,他們在委派外判律師時會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考慮經驗、專長、案件的類別和複雜程度,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師。而承接與政府行政、憲法有關的法援案件的要求相當高,必須在過去3年至少曾處理5宗相關案件。到近年媒體和公眾也看得到問題:「假難民」的酷刑聲請上訴案件高度集中在某幾間律師樓;司法覆核政府政策的官司,來來去去也是那幾個政治立場鮮明的大律師承接。佔中、旺暴、反修例騷亂衍生的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件湧現,令情况蔓延到刑事案件。

可參考「公院模式」分派案件

筆者早於2009年就在立法會提出修改法援制度,這些積壓已久的問題早於反修例騷亂之前已存在。筆者建議法援制度要從兩方面檢討,第一是收緊每名律師、大律師接辦法援案數量上限,以顯公平性。第二,法援是由公帑承擔的公共服務,受助人的權益固然重要,但也要確保公帑用得其所,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可以參考公立醫院的模式,由法援署按律師的經驗和專長,輪流分派適合的案件,或者根據專長經驗讓申請人在名冊中選擇。正如醫管局確保公立醫院的醫生水平,病人毋須也不能指定醫生一樣。

有些法律界同儕認為,不讓當事人自行選擇某名律師會損害權益,破壞受助人與律師互信。他們必須知道,法援服務每年花費龐大公帑,今個年度預算更高達16.7 億元。筆者歷年來收過不少法援受助人投訴自己提名的律師表現欠佳,申請人亦未必知道全行每個律師的專業水平。根據機制,法援署要做好把關工作,既要確保參與法援的律師及大律師都達到一定的水平,也要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