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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公職人員宣誓 屬國際普遍做法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去年6 月30 日實施的《港區國安法》第6 條訂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對「公職」的定義比起《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有所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和區議員也需要依法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對此,反對派眼見來年在選委會搶灘的如意算盤打不響,就連區議員議席也岌岌可危,自然諸多阻撓和異議。

美英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應本人要求做的研究文件(RT03/20-21)顯示,美國及英國國會民選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前者宣誓效忠《美國憲法》,後者則宣誓效忠英國王室(British Monarchy),兩者同樣需要簽署誓言作實。該份研究亦指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3 條規定,議員一經宣誓就職,若其後「參與叛亂或暴動」(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或「為敵人提供支持或援助」(aid or comfort),會被取消議員資格;英國《1848年叛國重罪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則訂明,任何意圖廢黜君主的行為均為犯罪,議員若被判叛國罪罪成,即會自動被取消議員資格。這與港區國安法第35條,曾經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要求相若。

德日要求公務員入職時宣誓

至於對公務員宣誓的要求,德國及日本都要求公務員在入職時宣誓;拒絕宣誓,在德國將會被革職,在日本則會受到紀律處分。日本公務員的誓言還表明須服從上級命令,比起港區國安法要求的更加嚴厲。

由此可見,公職人員宣誓以示對國家和社會負責,是國際慣例。國家2018年將國家公職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要求寫進《憲法》。港區國安法參照國家憲法,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基本法第104條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但特區政府出於避難怕事的心態,在2016年人大釋法後,一直沒有主動釐清區議員、特首選委和公務員毋須宣誓的問題。過去兩年我們見到,有攬炒派、自決派背景人士當選區議員,有公務員公開高調籌辦政治集會,甚至參與反政府的違法行為而被檢控。中央政府透過港區國安法落實新的宣誓要求,當中有什麼含義,讀者可以細心咀嚼。

宣誓的意義在於全體公務員都被視為管治團隊的整體,現時全港有18萬公務員,都是以公帑支薪,而區議員和特首選委,不論政見為何,他們必須清楚明白,出任公職等於成為建制的一部分,絕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一國兩制及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宣誓是體制的基本要求,實乃天經地義。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