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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加的英雄主義 (張華峰) – 評論文章

阿里巴巴以合夥人制度在港上市,引起廣泛爭論,在該公司暫時擱置香港上市計劃後,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9 月25 日在其網誌撰文,繼續為阿里巴巴上市開路。情況不禁令人擔憂,更令筆者深感:值得香港金融市場信賴和全力支持的應該是一個良好的上市審批制度,而不是一位高舉個人英雄主義的決策者。

以〈投資者保障雜談〉為題的文章雖然由不同觀點分析,但只是包裝,內裏卻是藉「創新先生、未來小姐、務實女士」之口,支持「同股不同權」的制度;以李小加總裁的思維,如果純粹在商而商,將是一個出色的商人,但他的言行正正為我們敲響了警鐘,這也是我們為何要重新檢視香港現有監管架構問題的根源。

存在嚴重利益衝突

根據2003 年的《檢討證券及期貨市場監管架構運作專家小組報告書》已經明確指出: 「現時已有跡象顯示,由於劣質股票表現不佳,市場整體的良好聲譽已受影響。長遠而言,這會導致估值下跌、流通量減少及資本成本上升。若香港要維持被視為高質素而發展成熟的市場的優勢,和有能力吸引內地最優質的公司及有意投資於世界上增長最快的主要經濟體系的投資者,上述問題必須盡快
解決」。

報告書指出問題的癥結正正在於港交所不應擁有新股上市的審批權,港交所在新股上市上存在嚴重利益衝突,應該卸除港交所的上市審批權;同時負責新股上市審批的上市委員會成員的兼職性質和缺乏問責性,也削弱了新股上市的把關能力。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目前香港不但沒有集體訴訟,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也非如歐美成熟市場般嚴格。報告書也指出港交所與上市公司只訂有合約關係,並無調查權力,其執法或制裁能力也有限,故港交所是對上市公司沒有效力的規管機構。

眾所周知,香港不少上市公司董事會都是由少數人控制,加上很多公司業務均在海外,令監管更為困難。其實,在現有的同股同權的基礎上,小股東的利益已經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李小加甚至認同削弱小股東利益保障的AB 股制度和不合理的合夥人制度。日前有報道指出,上市委員會對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並非完全「冇得傾」的態度,只是開出條件,要求馬雲在公司上市後不能進一
步減持股份,持股量不低於某一個水平,但建議遭馬雲一口拒絕。

證監會確實發揮關鍵作用

可惜,在現有制度下,在龐大利益利誘下和現有港交所高層的指引下,香港正走向錯誤的方向——港交所商業利益掛帥;新股上市的審批,只倚賴沒有問責性的上市委員會把關;港交所對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毫無效力可言……。繼洪良國際、中金再生等上市公司醜聞之後,更荒謬的個案將是類似阿里巴巴以合夥人制度在港交所上市!

儘管業界對證監會過去嚴苛的監管頗有微言,可是在阿里巴巴提出以合夥人制度上市的事件中,證監會堅定的立場,確實發揮了關鍵的作用。

不過,對於港交所的取態,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政府和有關部門檢討現有監管制度已經刻不容緩。顯然現有的監管制度已經出了問題,香港金融市場的未來不能寄託在個人的意識上,而是一個更完善的審批和監管制度。港交所擁有獨特的壟斷地位,政府希望通過委任董事以要求其履行公共責任,顯然是不可行的。

(刊於  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