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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應盡早立國歌法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周二晚香港大球場國際足球賽事上又有人公然噓國歌及展示「香港獨立」的標語,香港足總副主席貝鈞奇亦指出,若香港通過國歌法,足總可以容易訂出清晰指引,更容易處理喧閙、搗亂、噓國歌的人,可以對明顯違法行為加以處罰,包括不讓曾噓國歌人士進場觀看賽事;若足總不能處理,亦可找執法人員幫忙。但在現時灰色地帶,足總只可透過呼喻,勸喻那些人不要再噓國歌,而自己卻成為事件中的受害人,不但為事件被罰款,甚至有機會被罰停賽。

這種乾着急的情况實令人憤怒。眼看香港本地立法仍需要一段時間,那些滋事分子索性利用足總舉辦賽事的公開平台散播仇視中國的行為,在香港散播分離主義。筆者認為在香港宣傳港獨肯定是違反《基本法》、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除了違反基本法第1 條,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 條及第10 條,即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3 年;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宣傳「香港獨立」的標語、橫額加上噓國歌等行為,可以構成「激起對中央政府的離叛」,現行法例可以檢控。

政府不應再做「鴕鳥」

香港政府一直未有對這些宣傳港獨的行為進行檢控,變相縱容了有關行為。即使政府認為現行法例不足以檢控這些人到處宣傳港獨,政府實在不應再做「鴕鳥」。我認為政府應向各政府部門發出清晰指引,任何公共地方、公共場所不能批予宣傳港獨的活動;任何帶有宣傳港獨的宣傳品均予以禁止,郵局不可協助郵寄宣傳港獨的宣傳品;在任何公共地方包括學校等亦不可以讓任何人派發宣傳港獨的物品。指引清晰,至少前陣子在大學出現的宣傳港獨大字報風波就容易處理得多,迴避只會令問題惡化。

此外,就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時間,政府最好主動、果斷進行,以免滋事分子故意在本地立法未完成之際,一而再再而三故意藉國際賽事噓國歌,令國家、令香港尷尬。

無論如何,這些滋事分子的行為肯定傷害中央地方關係、傷害香港公共利益,亦傷害球迷權益,更為本地立法增添難度及複雜性,屬完全自私的行為。本地立法予以懲罰,肯定獲香港廣大市民支持,宜盡快完成。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