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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制度必須按《基本法》確立 (林健鋒) – 評論文章

上周五,《星島》的「政改論壇」刊登一篇題為《道爾民主理論給香港普選的啟示》的文章,引用政治學者羅伯特.道爾(Robert A Dahl)的理論,提出香港的普選途徑,應是先確立公眾參與的制度,再擴大競爭。正值政改諮詢的關鍵期,我認為現階段引用這一民主理論,值得各方重視和討論。

各國不同途徑實現民主

縱觀世界各地的民主實施情況,選擇的途徑皆有不同。本月初,主管港澳事務的全國人大委員會長張德江,就香港如何達至普選時明確提出了一個「立場」,三個「符合」。他表明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要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強調香港一直是世界聞名的金融中心、貿易中心、航運中心等,普選制度的設計不能離開香港這一實際情況。張德江這一論述,對於我們選擇怎樣的民主途徑有重大意義。

政制發展必須經過理性討論,再選擇合適的途徑。推動普選亦應在現行制度下循序漸進,而不是另搞一套脫離香港實際情況的所謂「國際標準」制度。對於部分泛民人士一直糾纏「公民提名」是唯一真普選的標準,商界人士並不認同。

提委會為唯一提名機構

按照《基本法》,提名委員會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機構,而《基本法》條文亦已反映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機構提名,其意義在於:一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體現廣泛代表性和符合均衡參與原則;二是不能讓某界別「獨大」而有機會操控整個選舉情況,因此四大界別的比例應維持一致;三是避免特首普選出現政見過於激進偏頗的候選人,因此需要反映集體意志,提名的候選人要得到社會主流認同;四是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和「民主程序」,有助保障提名委員會提名時慎重考慮社會各界的訴求、各黨派的意見,包括推薦、民調、傳媒取向或政黨取向等,提名委員會也擔負着概括、綜合、參考、吸收各方意見的民主功能,各方意見也只有進入提名委員會這個憲制機構和法定平台進行充分的表達、磨合、協調、綜合,最後經過民主程序,產生能夠符合機構提名原則的特首候選人。我認為,這是符合香港民主發展實際情況的提名制度。

反之,「公民提名」則有其不合理性,其一,制度成本高昂。由於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要賦予其合法性,就必須修改《基本法》,這個制度成本有多高?難度有多大?

「公民提名」成本高不合理

其二,行政成本亦高。如何驗證聯署的公民是合資格的選民?有沒有人重複聯署?如何保障選民的個人隱私?在當前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下,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難題。

其三,無法滿足特首提名程序的制度要求。從整個《基本法》的原則精神看,提名原則至少應當包括民主、愛國愛港、符合香港實際和法治等原則。特別是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體現機構提名;必須確保提名的候選人體現廣泛代表性,符合均衡參與民主原則,不會被社會某些團體操控;避免「與中央對抗的人」得到提名;確保通過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既能代表香港的整體利益,又能對中央負責,維持行政主導,避免激進民主和民粹主義對特區管治的衝擊。

我認為,按照《基本法》建立普選制度和途徑,是目前最穩健和實事求是的做法。「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甚至全民提名等
很多方案,在起草《基本法》時都被提出過,最終確定下來的就是「提名委員會」。

現時社會各界對普選有不同意見,但世界上並沒有一個完美的普選方案,因此我們不能為滿足一部分人認為是最理想、最民主的普
選要求,而背棄現有的法定制度和機制。

如果偏離《基本法》,偏離香港的實際情況,社會將永遠無法達至共識。若果如此,並非香港之福,我們必須慎之又慎。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