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救救孩子 落實《禁蒙面法》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禁止蒙面規例》昨日刊憲,今日已生效。在過去4 個月一連串的暴力衝突中,幾乎所有示威者都佩戴口罩、頭罩、防毒面具等,不以真面目示人,目的是怕身份被認出,想逃避責任。這樣不單令警方在搜證及提出檢控時更加困難,更令示威者有恃無恐,以為即使犯法也不用承擔任何法律後果。事實上,自2014年「佔中」運動出現由激進示威者戴面具組成的「V 煞團」,社會已經認為有需要防微杜漸,盡快訂立《禁蒙面法》,但因「佔中」亂局止息,社會又把它放下了,間接為今日的亂局種下禍根。

我的議員辦事處在10月1日被狂徒兩度縱火,從閉路電視片段看出,縱火行兇者都是戴着口罩的年輕面孔,情況十分可悲!縱火的行為明顯地是要危及我們的言論自由及生命安全,屬野蠻行為,簡直視法律如糞土。另一邊廂香港出現了一大批「雙重性格」的人,平時沒有蒙面時,完全看不出是會犯法的謙謙君子,可能是專業人士或公務員,但一戴了口罩就會變成另一個人,變成心狠手辣的暴力狂徒。

連月來的暴力衝突,遮蓋容貌愈多的示威者,行為就愈激進,蒙面人毫無顧忌地縱火、擲磚、擲汽油彈,毀壞公物,毆打市民、追打警察、試圖搶槍搶犯,乃至肆意侮辱區旗國旗等。這些蒙面人受過犯罪訓練,犯法前都會先破壞閉路電視,在行動尾聲更換衣服、丟棄裝備,增加警方追查的難度。不過,當這些蒙面人一旦被扯下面罩露出容貌,便自然地露出恐慌的模樣。

減少警隊執法難度

這些蒙面人並非光明磊落、有偉大理想的一族,而是對自己行為閃閃縮縮、與平常犯罪分子行徑無異的極端主義者。就此,我在特首林鄭月娥與區議員的「對話會」上,重申要求政府及立法會盡快訂立《禁蒙面法》。這不只是為了協助制止現在的騷亂,減少警隊取證的難度,而是為了令從來未參與過這些犯法行為的年輕人於日後知道「一個人是要對自己的犯法行為負上責任的」。

在國際社會,立法禁止蒙面並不罕見。不少國家基於公共秩序等理由早已立法禁止示威人士在公眾活動中遮蔽面部,包括丹麥、德國、法國、瑞典、西班牙、俄羅斯、奧地利、美國的紐約州、明尼蘇達州等15個州、加拿大等,被定罪者可被判罰款甚至監禁最高10年。今日開始實施的《禁止蒙面規例》,條文其實相當合理和寬鬆,任何人不得在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 元及監禁一年;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理由,可作為免責辯護。而且,政府是以立法會常見的「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法律,立法會仍然可以在未來一段時間審議、修訂條文。

《禁蒙面法》符合人權公約

反觀香港,針對公共安全的法例發展落後於國際,《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只賦予警務人員在查閱市民身份證明文件及核對可疑人士和被捕人士身份的時候,要求遮擋面容的人士脫下面罩、頭罩等物件核對身份的權力。在暴力示威活動中,警務人員難以逐個地查閱市民的身份證明文件及要求他們脫下面罩,令大多數蒙面暴徒違法後可逃之夭夭。制訂《禁蒙面法》是為了保障守法市民的基本人權,符合「一國兩制」要保障的法治精神及市民的言論自由不受暴力威脅。

《禁蒙面法》也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九條指出「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十九條第三款清楚指出,言論自由應「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任何人即使有不同意見,都要遵守法律,守護法治。

《禁蒙面法》亦能協助執法部門取證,增加對犯罪行為的阻嚇作用,對保障市民的人身公眾安全和社會安寧有重大意義,特別重要的是,令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更聚焦地預防、制止及懲處犯法行為。

(刊於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