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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不是輕判的理由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去年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被捕的四人,早前分別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四人不服判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日前,高等法院終於就四人的上訴作出裁決,雖然四人的定罪上訴全數被駁回,但就判刑的上訴則全部得直,原有判刑全部獲上訴庭撤銷,並着以輕判。其中,包括了當時被控「以胸襲警」的吳姓女當事人及第四被告,曾分別被判三個月十五日監禁及五個月一星期監禁,通過上訴,兩人的刑期分別獲撤銷,改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是次判決引起不少社會反響,也有不少市民對判決表示不滿。筆者收到不少投訴,紛紛表示為甚麼一些自稱為反對派或反建制的人,即使作出違法、甚至是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往往都能得到法官的輕判?筆者也認為政治傾向或理念絕不能成為減免刑罰的藉口,而應該着重對審視案件的本質。這個案子在眾多起訴佔中、旺角暴亂事件的案件中最為人詬病,應歸咎於女當事人利用自身敏感部位撞向警員後對警員作出「非禮」的指控,甚具話題性,更使得胸部等敏感部位能否成為具攻擊性武器這個問題,成為了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焦點,引起了不少輿論。

政治理念不是免罪金牌

根據法官當時對女當事人判詞中所作的考慮「她干犯罪行的行為相當嚴重:她將他的胸部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繼而誣告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務人員『非禮』她。以當時的環境情況,此舉有可能令其他在場人士起哄,引發一發不可收拾的場面。不過,本席亦考慮事件經過是她與第二上訴人及他們不認識的第一上訴人突發性地決定步出馬路……。她以胸撞向第一證人及大叫『警察非禮』,看來她是協助她的情人脫身……」,此外,針對第四上訴人,法官表示:「……看來第四上訴人一時衝動而干犯罪行,並非有預謀行事……法庭是可考慮給予一名年輕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從判詞來看,法官當時的確提出了一些在普通法下可被接納並予以輕判的考慮因素和觀點。因為,從普通法的角度來講,若是初犯、有悔意,或當時情況並不是早有預謀襲擊警方,而是情勢所逼,一時衝動,就有機會被視為減刑的因素。但這次判決引來公眾的不滿,主要是容易使人認為違法的行為一旦冠上一頂崇高政治理念的帽子,就可能獲得法官的輕判甚至無罪釋放。因此,判決過後,給予公眾的訊息十分重要。

在每宗案件的量刑上,法官有權根據被告是否初犯、有沒有悔意適度酌情減刑或輕判。但法官並不是因為被告人的政治訴求減刑。香港社會大眾對該次案件的反彈充分表明,女被告人用自己的敏感部位撞向警員,再誣陷警員非禮,這種行為不僅猥瑣,更為社會大眾所不齒。希望年輕人要有道德底綫,不要天真地以為可以利用女性的身分,故意用敏感部位襲擊別人就能獲得社會的同情,社會公眾對女被告人所作所為的痛斥亦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