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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方案合乎法理情 (梁君彥) – 評論文章

從歷史角度看,擺在我們眼前的政改方案所達到的,無論如何也是歷來最民主的選舉制度。希望反對派議員能夠深入思考,仔細權衡,明智抉擇,支持政改方案,不要再在「死胡同」中亂鑽。

轉眼間6月了,本年度立法會會期已進入倒數階段。遺憾的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2017年特首普選方案,仍未取得反對派議員的支持。按照深圳政改會面後的形勢來看,要反對派議員順應民意、時勢,讓香港可以在民主的康莊大道上繼續邁進,恐怕已非易事。加上過去一段時間,反對派議員提出了多個綑綁否決政改的理由,綑綁的姿態固然不利於深化討論,更非政治負責的表現。而且,他們提出反對政改方案的理據完全是站不住腳。

提名委員會具廣泛代表性

首先,反對派議員指普選必須符合所謂「國際標準」,沒有限制。然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單君主立憲和共和制、總統和議會制有異,就連單一和聯邦制下的中央-地方關係和權力安排亦截然不同,這是政治學的常識。英、美、法、德等主要國家,無一採用公民提名,香港必須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事,凡此種種,已有多位論者述及,在此不贅。

更重要的是,提名委員會的設計符合廣泛代表性的制度精神,委員並非背負反對派、建制及個別政黨的標籤,其組成背景是高度多元化的,任何政治或利益團體都不可能控制提委會。若硬把提委會的提名機制視為「篩選」,要另行創造確保反對派能夠「出閘」的制度,不單無視《基本法》的提名要求,亦是對提委會的一大誤解。因為在這套制度下,提委會會判斷行政長官參選人是否符合愛國愛港標準,並決定是否提名其為候選人,相信提委會不會提名與中央對抗的人。

至於反對派議員指「袋住先」等於「袋一世」。其實,政府在第二輪公眾諮詢報告第3.51段中,已明確指出「在2017年以後,如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需要作出修改,法律條文已清楚提供可啟動進一步修改的法律基礎」,換言之,制度的優化空間一直而且永遠存在,關鍵只是「當任行政長官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事實上,這種安排符合《基本法》附件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五步曲」決定的精神,即政制改革由特區政府牽頭,經過社會廣泛醞釀和商討,不可能一蹴而就,或是在現階段由中央作出某種硬性承諾。

民主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且,香港在短短18年間,逐步探索到一條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之路,為實現《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奠下了堅實的基礎,實在是得來不易的成就。在過去兩年多,特區政府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進行了兩次的公眾諮詢,經過廣泛而充分的討論,讓大家對香港應該如何發展民主有更透徹的認識,繼而提出今次的政改方案,亦成就了香港歷來最民主的發展。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框架下的政改方案,反對派議員認為較目前的選舉制度是一種「倒退」,寧願原地踏步爭取未來有更好的方案。然而,從歷史角度看,擺在我們眼前的政改方案所達到的,無論如何也是歷來最民主的選舉制度:低門檻「入閘」、暗票提名候選人、500萬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相對繼續沿用1,200人的選舉制度,無論如何都是民主的飛躍。至於備受關注的「出閘」問題,在現行方案下,每名提委會委員可投2至n票,相較目前的選委會制度具彈性,更有利於參選人爭取支持,到了一旦可以「出閘」便要爭取500萬名合資格選民認受,要當選並不容易,候選人的政綱和表現必須更能體現民意和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作為立法會議員,念茲在茲的應是市民的福祉。現在不是互相推諉責任的時候。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希望反對派議員能夠深入思考,仔細權衡,明智抉擇,支持政改方案,不要再在「死胡同」中亂鑽。

(刊於 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