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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方案的制定與落實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政府諮詢文件面世,為政改討論正式拉開序幕。諮詢文件臚列了相關憲制條文,以及《基本法》權威意見,給未來社會討論定下方向。當下,社會應在憲制框架內聚焦討論提名委員會的制定,盡早凝聚共識。

普選須過三關

依據《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憲制基礎 ,行政長官普選程序,主要分三個層次:
一、由各界代表提名 (提名委員會成員均屬各界的代表,以達至均衡參與及廣泛代表性)
二、 由全民普選。
三、中央任命權 (中央的任命是有實質任命的權力,屬「一國兩制」中一國的部分)

在這三個層次當中,第一、第二均屬兩制的範圍,但中央任命權則屬一國的範疇。

《基本法》附件一規定,在政改方案有關行政長官的部分,若要修改,除了 2/3 立法會議員及特首同意之外,亦必須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換言之,就行政長官如何產生的問題上,中央有批准方案的權力,亦有任命行政長官的權力。倒過來說,即中央對任何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方案及對候任行政長官的任命均享有否決權。

如何擴大選民基礎

若香港想盡快推行行政長官的普選,任何方案都得過三關。香港必須正視中央有權參與決定任何一個政改方案的權力。在考慮有關利益時,既要避免只講兩制,又要避免只講一國。只有回到憲制基礎,才有機會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有效討論。不然,在關鍵的諮詢期,各方仍然處於無限想像,天馬行空的方案最終只會徒勞無功。

不論是《基本法》第45條還是2007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都清楚要求,循參照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方法,產生提名委員會。這是為提名委員會定框架,但有框架並不一定是壞事,始終這是我們的憲制所要求的主體。因為任何架空了作為主體的提名委員會的方案,都難以符合《基本法》。大家越早講清楚,越有利於聚焦談政改。

根據香港的政治現實及循序漸進的原則,在兩者的選擇下,我們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進一步增加,例如增加至1600人,並以現有的選舉委員會產生方法作為參考,保持原有四大組別,至於原有界別的選民基礎如何擴大,可交由各界自行討論。如此一來,我們不但能夠維持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原則,亦能盡量爭取現有界別人士支持,政改進程定必更順利,以利在立法會爭取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

當然,每個組別可根據其界別於2017年再進一步擴大選民基數。當下,社會討論中不乏開放界別人士投票權的建議,公眾不妨仔細考慮。在新增的提名委員會的名額中,撥出部分名額,例如10%,由分區選民選出,又或增加一些可以涵蓋更多選民的界別,如設一綜合界別、婦女界、長者、失業人士及青年界等,令各界人士都有機會選舉他們的提名委員。這些新增界別的數量可在原有的四
大界別基礎上增加,以符合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可參照」原則。

找共識是唯一出路

在整個設計中,提名委員會的角色是要確保其廣泛代表性,以達至各界的均衡參與。因此,第45條並沒有用「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的字眼。但經提名後的特首選舉,則可以「普選產生」。

上述新增的界別可有更廣大的選民基礎,而又不需要直接取締一些仍未準備好大幅擴大選民基數的界別,既維護現時制度的四大界別代表性,又進一步從新增界別中提升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也符合循序漸進原則,亦一定程度上吸納了直選部分選舉提名委員加入提名委員會的元素。有關建議的細節有待公眾進一步磋商。這個方向希望各界開放考慮。

這個邁向行政長官普選的方案,既考慮了基本法的規定,亦考慮了循序漸進及各方的政治現實。筆者相信,只要前述的第一道門順利打開,第二道門能夠打開的機會是指日可待的。與其徘徊歧路,在沒有憲制基礎的方案上虛耗光陰,我們倒不如集中討論,努力在憲制框架內凝聚共識,以落實2017年可以普選特首的理想。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