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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對香港有利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當下,政改諮詢剩下不足兩個月,隨着普選踏入關鍵時刻,我們更要爭分奪秒,認清依法落實普選的正道,力爭在憲制框架內凝聚最大共識;而集中討論提名委會員的組成,正是合適的切入點。

根據《基本法》,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參照選舉委員會,即包含四大界別:(1) 工商、金融界;(2) 專業界;(3)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4)包括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政界。

《基本法》第45 條規定: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提委會是任何有意參選的人士必須通過的門檻,這是《基本法》訂明的憲制要求,社會早在《基本法》起草時已達成共識。

普選沒有真假只有合法與否

然而,今日不少反對派論者漠視《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把提委會說成洪水猛獸,諸多阻撓,另起爐灶,一窩蜂說只有公民提名才是真假普選的指標。古語有云: 「無規矩不成方圓。」縱觀環球民主政體,全部都設有普選門檻,就是為了確保普選有規有矩。民主選舉老大哥如美國,也未必就如反對派所說、對選舉毫不設限。其實,美國的兩黨制就是最大的門檻,任何人要登上總統寶座,都必須爭取民主黨或共和黨的支持。

雖然兩黨意識形態上有所區分,但二者在社會各階層均有支持者,屬跨階層的成熟政黨。兩黨輪流執政、互相監察正好能平衡社會各界的利益,防止公共政策受民粹主義擺佈。

此外,民主黨及共和黨黨內亦設有黨團會議(caucus)機制。數年前,筆者應美國政府邀請到訪當地考察,才知道原來美國有套鮮為外人所知的「黨團會議」(caucus)制度。

譬如2008 年總統大選,民主黨內有不下8 名州長有意角逐出選名額,但經民主黨的「黨團會議」決定後,黨內政經高層紛紛出動勸退一些有意參選的候選人,最後就剩下希拉里、約翰?愛德華茲及奧巴馬,相信美國這種制度是為了確保選舉的質素不至因為候選人太多而變成太濫太爛。至於2000 年總統大選,戈爾絕對票數高於小布殊,但選舉人票數卻低於前者,最終因此落選,若從絕對票去數算,當選的應該是戈爾,而不是小布殊。學者如Abner Greene 亦指出,各州人口比例不同,亦會出現人口少但仍擁有同樣數量選舉人票的情况。某程度上,因為美國的歷史原因,有選舉人制度,最後才導致戈爾贏絕對數選票,卻仍然輸了總統寶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也得藉兩黨制及黨團會議設下門檻保證選舉質素,但香港反對派追隨泰國及台灣的惡習,即使有了普選,亦隨時因為不願意接受選舉結果,以政治凌駕《基本法》,閉門造車,脫離憲制現實。當年《基本法》在中英兩國極大分歧之下,仍能達成共識;得來不易的《基本法》既平衡中國的利益,亦平衡了香港內部各階層的利益。若以今天反對派的政治手段與智慧去談判,不要說是《基本法》,可能連一國兩制都不會有。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本港在一國兩制之下享有高度自治,但始終不是獨立政治實體,這是反對派必須承認的政治現實。任何人罔顧本港的憲制地位,嘗試通過政黨提名、公民提名架空當年有共識的《基本法》,談判變成無根無據,能有結果嗎?

欠缺前人智慧弄巧反拙

實際來說,1990 年《基本法》通過時已否定了公民提名,各界共識是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是有政治、經濟及一國兩制的考慮,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共識。

至於政黨提名,可說比提委會更缺代表性。現時本港沒有政黨法,全港政黨成員合共不超過3 萬多人。相比美國兩黨,本港政黨都偏向特定階層,各自跟進議題亦欠多元化,難以跨階層自居。譬如過去幾年,立法會議員議案中大多要求政府增加開支,若推行政黨提名,未來特首人選為了拿提名票一味反映某些政黨的意志,缺乏均衡參與,最後特首很可能大舉派錢,隨時令結構性赤字提早出現,試問這又如何符合本港整體利益?因此,未來特首應有能力認清全局,平衡社會各界利益,務求工商、基層、專業、勞工、宗教、政界等並駕齊驅,方能保有香港經濟優勢及政治穩定,帶領本港更創佳績。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體現廣泛代表性,正正就能保證特首人選具備能以香港整體利益出發的能力與質素。以此來看,提名委員會不止是《基本法》訂明的憲制要求,更是在本港政黨成熟之前,保證特首候選人質素的重要機制。

提委會可保香港優勢

世界各地依據自身實際情况,設計適切自己的民主制度,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各有千秋,根本難以一概而論。利用所謂國際標準泛泛而論, 強說「真普選」、「假普選」,誤導市民,費時失事。

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政改要順利通過有賴社會各界支持。提委會正正能夠保障社會各界能夠均衡參與特首提名程序,確保特首人選能夠平衡各方訴求,既能扶助弱勢社群,又能帶領工商專業更上層樓;既能反映港人意見,又能保持與中央的良好關係。簡而言之,提委會讓本港繼續發揮優勢,確保民主質素。一鳥在手勝過百鳥在林,《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決定已為普選奠下穩健基礎,與其在不可行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上浪費時間,社會各界應集中討論提委會,凝聚共識,攜手落實普選。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