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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動物警隊 刻不容緩 (梁美芬 ) – 評論文章

上周本港發生了一宗冷血的虐狗案,一頭銀狐犬在上月底於尖沙嘴墮海獲救後,在4 月4 日早晨被發現從高處墮下,當場分屍慘死。目前本港有關保護野生動物及寵物的法例不少,分別有《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等。政府在2006 年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相關最高罰則,由罰款5000 元及監禁6 個月,提高至罰款20 萬元及監禁3 年,距今已經12 年,條例已經過時;加上法庭往往根據案件性質酌情予以輕判,比如社會服務令或罰款等,阻嚇性成疑,立法原意與現代動物權益亦大相徑庭。政府急需考慮修改或制訂更全面的法例,擴大對動物權益的保護範圍。

要更全面地保護動物的基本生命安全及各種相關權利,政府必須開創更廣闊的新思維,多管齊下。筆者在去年6 月的「維護動物權益」議案辯論中的發言就曾建議政府,在全港23 個警區成立「動物警察」專隊進行統籌,與像漁護署等相關部門及各民間團體互相配合,調查和跟進各警區就虐待動物的投訴,盡量減少及避免虐待或虐殺野生動物個案的發生。

除了要將流浪動物納入保護範圍內,關注家養寵物主人的精神健康和愛護動物意識,則與家養寵物的基本權利息息相關。社會不斷在進步,現代社會上不少人都比以前更珍視寵物,小貓小狗甚至烏龜、金魚等小動物,對於人們的意義已遠遠超出了寵物的定義,而是成為了家庭一分子、成為主人的好朋友,很多年輕人更會將寵物視為親人般看待。不難看出,社會在變遷,人類對動物的態度、思想也在變化。

飼養寵物不僅不是選擇閒暇消遣的玩具般兒戲,反而更像是寵物與主人之間作出相伴一生的承諾。但問題在於仍有部分人,往往在決定養寵物前並沒有想清楚,當發現寵物身上有各種各樣的生理或精神問題後就冷落、拋棄寵物,更有甚者將寵物視為「出氣袋」,成為主人發泄負面情緒的一個出口,因此才會有像今次這種令人痛心的事件發生。因此筆者呼籲政府要從宣傳和教育的方向入手,提高市民愛護動物的意識,並設立「動物警察」專隊,從硬件和軟件上入手,給予寵物主人更全面的教育與支援,希望通過長遠的努力,類似事件不會再發生。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