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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香港婚姻法律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與同性伴侶在外國結婚後,回港向公務員事務局寫信要求更改婚姻狀態遭拒,並被拒絕批出配偶福利。梁提出司法覆核,近日獲判勝訴。法官於判詞中表示,認為公務員事務局拒絕批准福利是等同「對申請人性傾向歧視」;因此,即使判決梁與其伴侶不能合併報稅,仍判定申請人配偶應享公務員事務規則下的配偶福利。此次的判決,無異於是對於香港的傳統家庭價值一次打壓。

法官拒絕當事人及其伴侶合併報稅,主要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特別列出了該條例下的婚姻定義為一夫一妻,並不包括同性婚姻。法院並無任何空間可以判在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的人士享有稅務優惠,因此判稅務局拒絕承認外國註冊的外國婚禮的決定是正確的。

支持同性婚姻者蠢蠢欲動

然而,法官在判決中雖然判梁於合併評稅方面敗訴,另一方面卻認為:無論配偶是異性,或是同性都應享有政府福利,並認為給予福利不會承認同性婚姻,不會衝擊本港婚姻制度,實在自相矛盾。在香港申領屬於香港公務員配偶的福利,自然要根據香港的現行有關婚姻的法例執行,即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制度。這亦是大多數市民承認的婚姻制度及家庭價值觀,因此公務員事務局當然有責任與義務審慎考慮申請人的有關要求。法官判決中雖強調給予福利不會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亦不會衝擊本港的婚姻制度,但實質上,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已把這次的裁決當成是為同性婚姻立法的一次「勝利」,更藉此次判決,向政府施壓促政府檢討相關政策,甚至為爭取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推波助瀾,是次判決鼓勵了更多的同性戀伴侶提出類似的訴訟或要求,繼續衝擊本港的婚姻家庭的核心價值及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牽涉到一個社會的倫理價值觀,香港社會重視傳統婚姻價值。立法會亦多次否決任何有機會破壞香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制度的動議。法官在判決婚姻家庭的相關問題時,實不宜在立法會未有討論修改相關條例下,自行改變並未被香港法律承認的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的配偶的承認,令其可享有配偶福利。問題在於「配偶」二字,有違現行婚姻法下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配偶的定義,這個判決實與香港現行的婚姻法律及相關法律有違背,亦剝削了立法會及市民對有關問題討論得空間。以至民憤四起,激起社會矛盾。這只是初審,希望當局能維護香港的婚姻法律及婚姻制度的尊嚴,對判決進行上訴,給市民一個清晰地交代。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