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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全面杜絕港獨行徑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某些議員宣誓行為不檢進行釋法,這次釋法主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依法宣誓」的含義解釋的非常細緻,真誠宣誓的不僅指宣誓議員讀的誓詞,也包括舉止、舉措與道具等等,這些都是真誠的一種體現。這次釋法表面上主要是針對在上個月宣誓時出現的種種褻瀆誓詞、冒犯國家民族的行為,但也為最近在香港不斷滋生的港獨勢力和主張所謂「民族自決」的人敲響警鐘。

釋法是光明磊落

就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坊間有一些批評,認為釋法一定須由法院提請。但這不僅是對釋法的誤解,同時也是一些人有心誤導群眾、混淆視聽。熟悉《基本法》的人都會清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賦予全國人大依法享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這包括了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而解釋權也得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確認。在一九九九年的劉港榕案中,終審法院亦在判詞中清楚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是憲制的權力,即使不經法院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以行使這項普及(general)且無條件限制(unlimited)的權力。

有一些人認為,釋法對香港負面影響非常大,違反法治精神。筆者密切關注過往幾次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包括回歸前和回歸後。早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回歸後港人國民身分問題,對《國籍法》作出解釋,當時港人對此基本上表示歡迎。就像今次釋法一樣,其主要是為了應對一些預計會出現或已經出現了的現象和問題,涉及的內容與個別人士是否能夠效忠於主權國的問題,屬一國的層面。

遏制港獨須多管齊下

目前,鼓吹港獨及分離主義的思潮正在香港滋生,但香港尚未見有一些本地法律及政策能有效堵截這些匿藏民間的港獨勢力。這不僅要政府正視問題,亦需要民間的配合。首先,政府應該訂立明確指引,禁止將任何政府部門負責運營的設施租借給宣揚港獨的組織或活動;任何人士若派發、張貼一些與港獨有關的單張或海報也不應被允許,在這一方面,不僅是政府,就連郵局、學校等亦應嚴厲把關。

筆者認為,政府高層應該正視,並採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獨滋生。通過政府政策與法例給予前綫部門和負責人清晰指引。僅僅將審批的職責交於前綫職員或公務員的個人判斷,是不合適的。因此,政府各部門和立法機關都有責任以政策及立法釐清港獨的界限,以遏制港獨思潮在香港的散播。

筆者更呼籲民主派能正本清源,在國家領土主權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千萬不要縱容及支持港獨勢力,以免被港獨這艘「沉船」拖下水。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