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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基礎符合國際標準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自從新一輪政改討論以來,泛民不斷喊出「國際標準」及「公民提名」的叫價,這兩個詞正正是《基本法》所沒有的。每輪政改討論,反對派都會叫出一些新口號,這輪筆者注意到,口號就是「符合國際標準」。可是,究竟怎樣才算是國際標準?世界各國情況千差萬別,基於各國的歷史和文化的不同,各自發展出適合自己的選舉制度,即使在學術界亦難有孰優孰劣的定論。

若反對派試圖以「國際標準」為藉口,把可行的政改方案通通說成違反國際標準,使一切拉倒重來,把《基本法》撇開一邊,集中呼籲只有違法的「佔中行動」才能達到「國際標準」,香港的民主路真的令人憂慮!

世界各國要發展自身的政治體制,只有以憲制為基礎,尊重法律,政制才得以穩步發展,方能避免暴力流血等痛苦過程。基於不同歷史文化和民族性,各國憲制都有不同;憲制是一個國家立國的最重要基礎,而一個地方的憲制不一定要人人喜歡,但必須人人遵守,否則社會就沒有共同生活的規則。在一個政制需要發展的地方,憲制尤為重要;對中國來說,更是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重要基礎,亦是對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的根基。

近代中國慘遭列強欺凌,中國長期處於殖民狀態。期間,中國大陸天翻地覆,好不容易才振作起來,不用再受外侮;一個背負如此沉重歷史包袱的國家,很自然對列強的干預格外警覺。因此,回歸以前,不單港人憂慮前途,其實中央也是摸着石頭過河,既考慮自身情況,想給港人最大信心,又希望「愛國愛港」者執政,從此擺脫殖民者的枷鎖。《基本法》就是在這麼一個背景下誕生。

香港的繁榮基於長期政治及經濟的穩定,若要在社會製造混亂、震盪從而影響政治經濟的穩定,令人民受痛苦,以為可以促進政制的發展,筆者恐怕這些想法對香港太危險,亦太自私。我們要促進政制改革,應在保持現有優勢下進行,而不是以脅迫、破壞、犯法為手段的行為進行, 「佔中」正正是這種脅迫性破壞行為。若指這是為了符合國際標準,就更加諷刺。

《基本法》作為具體落實「一國兩制」的最高的法律文獻,其位階僅次於中國憲法。《基本法》既是香港的最高法律,又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的一種;而《基本法》的制訂過程相比其他全國性法律則更加複雜和謹慎,先由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專家及各界代表組成專門的起草委員會,又分別在中港兩地展開長達五年的諮詢,《基本法》於1990 年在全國人大得以通過。對中國來說,其立法過程規模之大、獲得之重視,是史無前例的,顯示中國對當時在龐大分歧下達成的《基本法》共識是極為重視的。

《基本法》好比一個混血兒,是普通法與中國法兩個法律體系的混合體,好比骨骼遺傳了中國法傳統,而血液則遺傳普通法傳統,兩種法律傳統在融合過程中產生的衝突,在回歸後的十幾年間亦不斷顯現,這是我們在討論政改時必須認清的事實。

若我們完全漠視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體制下的地位,兩地溝通只會適得其反;反之,若兩地能互換思維,嘗試以對方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基本法》的執行過程會更符合香港整體利益。若討論政改時將中央主權的角色拋諸腦後,將繁榮穩定當作兒戲,則政改必寸步難行!

無論是「一國兩制」的提出還是《基本法》的制訂,中央對「一個國家」這一主權原則的堅持從未動搖。

香港人必須知己知彼,中央對於主權原則是絕對不會妥協的。這是當年的英國都最清楚不過。香港人必須認識《基本法》的本質,在政改的路途上,無論哪個方案,都必須回到《基本法》,任何偏離都是浪費時間。對香港來說,任何改革都必須建基在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憲制基礎,過程才得以穩定和平,這才是最重要的國際標準。

香港的民主路必須建基在憲制基礎,即香港《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爭取民主與自由的方向必須建基在法制基礎上(Constitutional Democracyand Liberty),收窄分歧,不要糾纏及浪費時間在沒有憲制基礎的方案。

(刊於  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