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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誓言須取消資格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在新一屆立法會舉行的首次會議並進行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上,數名議員將莊重的儀式淪為自己的政治舞台,使立法會淪為一個「鬧事堂」,令人惡心。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清晰規定:「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就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內容與格式要求,2004年夏正民法官曾就宣誓作出判決。他指出,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既定誓辭宣誓;如果堅持採用自己更改的誓辭,條例不能准許其宣誓。

2016年10月12日,游蕙禎及梁頌恆將「China」的發音讀成「支那」,游更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Republic」讀成粗言穢語的發音,又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最終秘書長拒絕為游蕙禎、梁頌恆及姚松炎監誓。夏正民法官在其判決書的第28段亦指出,每一名宣誓的議員都要了解自己的誓言及其他所有成員作出的誓言的意思。這是一個普通人的標準,是普通民眾的期待。若根據夏正民法官提出的「a uniform oath is required to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a legislature」——對宣誓的內容及形式的一致要求是為了立法會的完整性,因此,10月12日多名議員不按照立法會的要求的內容及形式宣誓,即沒有完成宣誓;即使秘書長給了第二次的機會,游、梁及姚他們仍然不按要求宣誓,那些議員當然不能參與立法會主席、內務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有反對派議員指摘秘書長是不合乎程序、公義,完全是顛倒了是非。其實,秘書長當天已是十分寬容;若他嚴格執行宣誓儀式,應該會有更多人不能完成宣誓。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第21條更清楚指出,任何議員在其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第21條用的字眼是「須」,即「必須」。立法會主席必須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及法律;忽略或拒絕宣誓要求的人,應該取消議員資格。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