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從《基本法》本質看政改的「結」(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從外傭居港權案到特首的普選方案,《基本法》被重新推到了風口浪尖,相關條文再次被炒到火熱。這些爭議,因為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討論方案,令問題看似是新的,但其實,在一直參與《基本法》起草、從事《基本法》研究的人看來,這些爭議沒有一個是新的。其中原委就要從《基本法》的本質說起了。

《基本法》到底是什麼?

《基本法》好比一個混血兒,是普通法與中國法兩個法律體系的混合體。兩種法律傳統在融合過程中產生的衝突,在《基本法》適用的十幾年間亦逐步顯現;尤其是一系列居留權案所引發的關於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釋法權的爭議,已被一些人士炒作成內地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信號。《基本法》中涉及中國法的部分也都因此變得十分敏感,從而出現了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政治化的局面。看看之前包致金大法官與梁愛詩女士對過往案件作出的評論,再翻翻1985-1990年《基本法》起草時的會議紀錄,就會發現今天對《基本法》的爭論與20多年前港方與內地起草委員對《基本法》草案的爭執如出一轍。梁愛詩女士提出用人大釋法是解決「雙非」問題的最佳辦法,包致金法官則擔憂釋法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長遠的不利影響。造成意見分歧的根本原因,就是《基本法》本身兼具普通法與中國法的雙重性質而凸顯了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兩個法律傳統在妥協與合作中產生爭議是意料之中的事,但並非政治上對「一國兩制」的淡化或者撕裂。

無論是「一國兩制」的提出還是《基本法》的制定,中方對「一個國家」這一主權原則的堅持從未動搖過。由於近代中國近300年的半殖民歷史,長久的反侵略戰爭雖最終取得了勝利,但國家早已是千瘡百孔,這也就使得歷屆的中國領導人在主權與領土問題上都有著異常堅定的立場。

《中英聯合聲明》公佈後不久,中央政府就在《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中指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國行政區劃中的地位:「特別行政區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他們不是成員國。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權之間的關係是地方和中央的關係。他們必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指定的法律所規定的權限內行使他們的權利。」《基本法》第一條也開宗明義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
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基本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作為具體落實「一國兩制」的最高級別的法律文件,其位階僅次於中國憲法。儘管很多香港人認為《基本法》是普通法,但從《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而非當時的香港立法局通過,就可以說明《基本法》是屬於中國全國性法律的一種。而《基本法》的制定過程相比其他全國性法律則更加複雜和謹慎。先由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專家組成專門的起草委員會,又分別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展開廣泛的意見徵求過程,歷時5年的時間,《基本法》終於於1990年在全國人大得以通過。其立法過程規模之大,獲得之重視,是史無前例的。這也是「高度自治」及「維持現狀」原則最終在《基本法》中得到明文體現的原因。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