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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香港婚姻制度混亂的判決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一份關於高等法院裁定一名公務員在外國承認的同性配偶可在香港享有公務員福利的判決書引起軒然大波。

翻看判決書的第9段,《公務員事務規例》第900(2)條列出了公務員配偶及孩子享有的醫療福利。第17段列出稅務局的回覆,提及了配偶乃獲香港法律承認的有效婚姻或受其他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下的丈夫或妻子。本案中的申請人在外國登記的同性婚姻伴侶可享有公務員服務規定下的「配偶」福利,但不符合稅務局的指引,在報稅問題上,不可以「配偶」身分報稅。

破壞法律的一致性

根據香港的《婚姻條例》第40條,香港承認的一夫一妻合法婚姻配偶為:丈夫是男性,妻子是女性,是一男一女自願終生結合。這一點與《婚姻條例》下第21(4)(a)(i)條是一致的。而在《婚姻訴訟條例》第20條(1)(d)特別提及的無效婚姻為: 「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本案申請人的配偶明顯違反了香港的婚姻法律,雖獲新西蘭承認,但在香港卻是無效婚姻。縱使法官在第50段提及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但依然判申請人勝訴,其伴侶享有公務員配偶的待遇,是十分荒謬的。如果按照法官的判決,那香港所有提及「配偶」二字的法律是否需要重新寫過,方能與香港的《婚姻條例》一致?不然,將會產生不同的「配偶」定義,法律一致性的缺口被打開,對香港的合法婚姻造成沉重的打擊,變成毫無保障。

香港的合法婚姻乃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是次判決不僅漠視一夫一妻乃一男一女的法律要求,亦同時為其他的外國婚姻如一男多女、多男多女的婚姻打開缺口,有心人士可藉此機會來港聲請「配偶」的地位與福利。

如果政府坐視不理,香港的婚姻法律將會陷入混亂狀態,保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安全網會被打破,屆時,受香港法律承認的合法配偶的權利反而受到影響。筆者尊重法庭的判決,但絕對不能同意法庭繞過社會及立法會自行承認外國同性婚姻的伴侶在香港享有「配偶」的福利,為香港合法婚姻合法造成不可預計的傷害!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