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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調解機制減性向爭議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2013 年有數萬名市民扶老攜幼到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外集會,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同日,法國有數十萬人上街反對同性婚姻立法;前陣子,台灣亦有三十萬人上街反對同性婚姻及跨性別婚姻立法。由此觀之,就跨性別婚姻問題立法,在全世界都是爭議極大的議題。

在過去兩年,立法會就應否保障「同志平權」立法展開辯論期間,筆者曾接見一個由數十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大聯盟,聆聽他們反對的觀點;筆者亦不斷收到各方的意見書,促請我表達維護傳統家庭核心價值的意見。

綜合各個團體的意見,大致上可歸納為幾點:首先,不少人憂慮一旦就同志平權立法,將引起社會的極大爭議,甚至撕裂;其次,本港的同志團體不論在政治或社會上,均一直相當活躍;同性戀者來自各個階層,在大眾傳媒有廣泛聲音,他們也許是少數,但絕非弱勢,因此,是否須要立法改變現狀,則存在相當大的爭議;還有,反對團體最擔心的,就是他們再不能根據自己的信仰行事發言,令他們的信仰自由受到侵犯。

筆者知道很多同志團體均希望當局就同性婚姻立法。我對這點是有所保留的,尤其社會在這個問題上仍然存在極大分歧,討論總是演變成咒駡,甚至人身攻擊,所謂同志平權立法,儼然已成為一枚政治炸彈。

香港的《婚姻條例》旨在保障成年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自1971 年《婚姻改革條例》實施之後,香港雖然禁止一夫多妻制,卻無禁止在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包括所謂的包二奶、婚外情、非一男一女的同性戀行為,甚至超出兩人的情侶關係,亦即雙性戀也沒有禁止,除非當中涉及未成年者。

現時,同性戀者雖然是少數,但在社會及政治上並非處於弱勢地位,相反,他們不少在各行各業均有出色的表現和成就。香港的主流價值觀是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其他如包二奶或婚外情等行為,是不會獲得香港社會的主流觀念所接納的。曾有不少女士建議我提倡「包二奶」刑事化,同時也有一些二奶希望立法保障她們的法律地位;如同對待同性戀問題一樣,我認為兩者純屬道德價值觀的範疇,不應由法律干預,強迫他人改變或接受有別於自己的道德價值觀。

《基本法》第32 條列明,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公眾和傳媒當然可以很自由地公開討論同性戀這個議題,但本港亦確保任何人享有權利,以表達不同意、不接受、不欣賞同性戀、雙性戀、婚外情或其他有別於傳統的價值觀。這是屬於道德領域的問題,一個人是否願意公開自己的性傾向,完全是個人的自由選擇,正如一個人願不願意公開自己的戀愛關係一樣,實屬個人意願,這種道德問題很難以法律解決。

同性戀的立法與《殘疾歧視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的立法不同,蓋兩者並不涉及道德和信仰問題,絕不會引起龐大的反對聲音,但針對性傾向問題立法,則涉及道德和信仰的爭議,而這種爭議牽涉宗教信仰和文化觀念,與殘疾及性別歧視並不相同。

關乎道德價值觀者,可以是一百年也改變不了的,故此涉及宗教和道德的爭議,實不宜立法。因此,《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 條4款亦有規定: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就是為了尊重不同文化和不同宗教信仰的道德價值。

現時不論同性戀還是不同意同性戀的人,均可自由表達意見。我相信平機會確實曾經收過不少同性戀者的投訴,懷疑遭到歧視;但我亦希望平機會能夠關注不少曾公開表達反對同性戀的人,亦確曾遭受逆向歧視,當中包括家長、牧師、學者及評論員,他們曾經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意見,因而在家門口、工作地點及網上遭到圍攻,有的甚至連子女也受牽連,無辜遭到網絡欺凌。

有些人不敢表達反對同性戀行為的意見,擔心一旦表態,便難找工作;一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經常遭人妖魔化,形容他們「違反集體良知」,甚至罵作「罪犯」或「道德塔利班」。支持同性戀的人似乎已完全蔑視他人也可擁有不同信仰和道德價值觀的自由。

以美國為例,個別州份曾有就同志平權立法,結果導致正反雙方爭拗不斷,官司無日無之,造成社會嚴重內耗。這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鑑,畢竟若為一些牽涉道德價值觀的問題強行立法,必定激化群眾對立,弄巧成拙。

支持同性戀的人要求政府應多撥資源,令社會減少對同性戀者的偏見,我認為是可以的,但這不能等同向社會及青少年宣揚同性戀行為,或令反對同性戀的人變成輿論打壓的對象,令他們在崗位上不敢發表自己對同性戀不同意的立場,如一些老師、牧師或社工等。

我認為支持同性戀者或反對同性戀者均屬個人的言論自由,現時法例容許兩種人各抒己見,不會因為表達不同意見而觸犯法律。我衷心希望政府的宣傳必須讓大眾知道無論同意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均應尊重對方的言論自由,這才是香港享有的自由。

至於上述的爭議性問題,我認為不是一定要通過法律形式才可解決,相反,通過在社會成立一個專門的調解機制,解決性傾向異見者之間的誤解與偏見,或許是更為有效的解決方法。因性傾向問題牽涉道德倫理價值觀,如父母不能接受子女是同性戀者,雙方說了難聽的話,此時不宜以立法或檢控等方式處理,以免傷害親人之間的感情。

又如一些宗教界人士基於信仰而無法接受同性戀,這些情況顯然也不適宜以法律強行介入,以免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又如一些以宣揚信仰的學校要求老師要尊重該校信仰一樣,這都應該受到尊重,不應透過立法強迫那些學校改變創校的信念,迫使他們接受違背自己信仰的行為,否則亦會違反《基本法》第32條。

一些同志支持者也曾因為不滿反對者的立場而做出過激的行為,例如透過網絡欺凌或說出難聽的話中傷對方。我認為此時讓調解機制發揮作用,會比法律來得更加柔和有效,它可令雙方在目前很難改變各自立場的情況下,至少在行為舉止上保持相互尊重,尊重信仰自由、辦學自由,亦不能強迫不同信仰者接受同性婚姻、禁止作出批評等,鼓勵包容,從而避免發生更多有傷感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