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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職安健文化 方為安全之本(盧偉國) – 評論文章

立法會早前三讀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但這並非終點,反而是新的起點,本港要做好職安健,並非依靠處罰,推動建立安全文化,方為安全之本。

相關最高罰則 逾20年無檢討

本港有兩項現行法例規管職安健,一項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用以規管工業經營場所(包括工廠、食肆、石礦場及建築工地等)的工業安全;另一項是《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涵蓋非工業經營場所(例如商舖及辦公室)的職安健。目前,職安健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至50萬元不等,最高的監禁刑期由3個月至12個月不等,而所有職安健罪行均屬簡易程序罪行,相關條例及規例的最高罰則已超過20年未曾檢討。

獲通過的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上述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主要內容包括使僱主一般責任條文下的罪行,能夠循可公訴罪行的程序審訊,讓涉及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的罪行,可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相關最高罰款額及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同時,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以及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至300萬元及15萬元。

此外,草案將其他簡易程序罪行條文的罪行劃分為非常嚴重、嚴重或輕微違法共3個級別,分別訂立各級別最高罰款額,並將檢控時限由6個月修訂為9個月。

增罰款加強阻嚇力 須關注企業風險

本人作為工程界在議會的代表,必須強調業界不會把人命當作成本,但擬議增加的各項職安健罪行最高罰款額可能造成之影響,業界非常關注,確實會對經營帶來風險。特別是關於當局擬增加可公訴的僱主一般責任罪行之最高罰款額,當局曾提出不同的增幅,2019年的建議上限,是被定罪單位營業額的10%或600萬元,2020年則建議修訂為5,000萬元,在條例草案卻建議減至1,000萬元,到底哪個罰款額數字,才達到具阻嚇力目的呢?當局又沒有充分向外界解說,擬議最高罰款額定於該等水平的理據及理由,會否令人覺得是信口開河呢?

即使最高罰款額是1,000萬元,很多中小微企都可能無法承擔如此龐大的潛在法律責任。本人多番向當局強調,社會既要提升蓄意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也要作適當平衡,假如相關中小微企因判罰過重而被迫結業,將會衍生其他負面影響,包括即時打爛其所有僱員的飯碗,相信非大家所願見。

本人和不少法案委員會委員,對於一些當局擬議的最高罰款額之調整幅度和適當性,都表達了強烈的意見,例如關於工作地點須有充足照明,關於沒有檢查吊重機、起重機械及吊船,以及關於合資格檢驗員或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檢查後作出虛假陳述的的職安健罪行,當局擬議的最高罰款額均低於現行水平,很可能令人誤以為該等罪行並不嚴重,並削弱有關罰則的阻嚇力,我們認為應維持現時最高罰款額水平,均獲當局採納;相反,當局將取得飲用水的擬議最高罰款額由一萬元大幅調高至10萬元,增幅實在太高,因為相關職安健罪行並無惡化迹象,當局在修正案中已將該罰款額調至5萬元。

行政立法良性互動 審議效率提升

從今次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大家有目共睹,在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後,立法會並沒有淪為「橡皮圖章」,議員在審議法案時,積極反映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訴求,促請政府聆聽意見,不要只求通過修例便了事。條例草案合共有230條嚴重程度經調整的條文,分布於34項相關的條例和附屬法例,複雜程度可想而知;本人曾要求當局就分類準則及調整結果,提供比較列表,並舉例說明,而局方在很短時間內就整理好一份詳盡的補充資料,有助提升審議的效率。

同時,本人亦樂於見到政府回應了委員的一些主要關注,並由勞福局局局長相應動議修正案。凡此種種,都體現了行政與立法的良性互動是有增無減!

特區政府必須加大解說和宣傳推廣的力度,務求令不同持份者都明白到修例的重點和影響,將風險減至最低,傷亡意外一宗都嫌多!在職安健問題上,勞資雙方是同坐一條船,當局也應密切留意修例所起到的作用,適時再作檢討和修訂。

原文刊於 : https://paper.hket.com/article/3527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