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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庭裁決 維護核心價值 (林健鋒) – 評論文章

由立法會宣誓所引起的風波,在個多月的議會衝突、流會、司法覆核及人大釋法後,隨着本周二高等法院就梁、游宣誓一案作出判決,宣布二人宣誓無效並喪失議員資格,總算正本清源,以正視聽。希望社會認清孰是孰非,回歸理性。

立法會本周恢復了正常運作,亂局雖暫且擱下,但紛擾依然不斷。社會上有一些人製造輿論,不僅對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關於宣誓的條文的釋法說三道四,更將人大的釋法上綱上綫,將釋法妖魔化為破壞香港法治及核心價值的「罪魁」。高院裁決後,一些所謂法律從業者對法庭的判詞指指點點,認為法庭取消民選議員的席位是開壞先例,法庭管得太寬;亦有人在網上指香港「法治已死」,司法機構干預立法機關,香港淪為「黨天下」等云云。

對推動港獨避重就輕

而正正亦是這些人,平日口口聲聲說尊重司法獨立,維護核心價值,卻從無將《基本法》的憲政地位放在眼內;將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的合法解釋權,醜化為中央政府全面管治香港的手段。他們從來只看重「兩制」,刻意忽略「一國」,以自我角度和利益去胡亂演繹《基本法》,製造輿論壓力誤導市民。同時,他們對於推動「港獨」、「自決」等人卻避重就輕,存心包庇,才令這些言論不斷發酵,令這些人的行為變本加厲。

不過,這些人士應該仔細理解法庭在是次判決中的幾個重點。首先,法官指出,《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其地位是高於立法會的。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項權力或特權。因此,法庭不但未有越權,更重申了《基本法》的重要地位。

一些人常指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應互不干預。然而判詞指出,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的三權分立,而英國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亦沒有明文憲法。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是有明文憲法。而《基本法》正正是香港的小憲法。判詞亦確認,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的解釋權。那些口口聲聲要維護本港核心價值的人士,請先學會尊重法庭的判決。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