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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國歌是應有之義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政府上周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國歌法》立法最初步的建議,參考了國旗條例的做法,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日後任何人公開故意侮辱國歌,即屬罪行。

條例不帶有追溯力

值得一提的是建議並沒有如坊間關注的在追溯力上有任何建議,即條例不會帶有追溯力。筆者對此表示歡迎,但筆者希望市民千萬不要利用時效漏洞,在《國歌法》通過前,再在公共場合,公然、故意侮辱或醜化國歌。此外,有關方案亦建議學校須教導學生奏唱國歌的正確方式。這建議算是靈活處理了教育界的關注,只作出教育國歌的法律要求,令所有學校清晰知道必須教育學生尊重國歌的義務,卻沒有提出具體罰則,把如何處罰交由學校處理。教育局應把關,令學校清楚國歌法的原意、條文及要求,及教育同學尊重自己的國家民族、尊重國歌的責任。

有人提出,中國國歌法中提出的有關「社會主義」的字眼與香港現行的制度不符,從而批評《國歌法》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其實這個問題並不難解,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與維護「一國兩制」並無矛盾。香港回歸二十年一直奉行「一國兩制」。國歌法的重點在於遏制過去一段時間裏本港有少部分人故意公開侮辱及貶低國歌的現象,因此即使既往不咎,本港市民亦應該在公開場合正確認識和尊重自己的國歌。

不應故意侮辱及貶低

政府就《國歌法》提出的立法建議,有部分是倡議性法例,已經充分考慮香港的具體情況。例如將學生不尊重國歌的情況交給學校處理,要求傳媒要推廣國歌,亦沒有具體罰則。又例如,奏唱國歌時要求舉止莊重,也沒有提具體罰則。

雖然過去發生過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不愉快事件,但筆者相信,香港人有良好的法治精神,絕大部分人都會尊重國歌。《國歌法》即便立法,一旦出現訴訟,香港法院亦將循着本港司法制度,按照普通法的法律原則進行審判。一九九七年香港定立了《國旗條例」,並沒有出現大量的檢控情況,出現的案例也是故意在公開場合燒毀、損毀或在國旗上寫侮辱性字句等極端行為。若人人懂得尊重自己的國歌,就沒有必要立法。可惜在香港,卻罕有的有一群人喜歡在國際賽事上侮辱自己的國歌,令立法有其必要性。筆者呼籲社會各界及各個持份者一齊盡市民、國民的義務,尊重國歌,學校好好履行教育好同學的責任;立法會亦要理性討論立法,不要再拉布。尊重國歌的要求,不是出於政府,而是出於廣大希望國歌受到尊重的市民。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