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尊重國歌屬應有之義 (林健鋒) – 評論文章

國歌與國旗、國徽,都是國家主權、地位及尊嚴的象徵。身為中國人,每當國旗高揚、國歌奏響,應當肅然起敬。而《義勇軍進行曲》更有重大意義,它承載着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及民族精神,是激勵中國人英勇前進的號角。

立法會將於短期內審議《國歌條例草案》,草案將列明行政長官、問責官員、行會成員以及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前,都要有奏唱國歌環節;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和罰款五萬元。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於一七年十一月已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意味着《國歌法》成為香港必須遵守的全國性法律。特區政府展開本地立法程序,通過完善相關法規,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確保國歌法在香港得以執行,是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的應有之義。

心中有鬼 不認中國人身分

可是,部分反對派人士無視國家尊嚴、無視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他們一提到《國歌法》立法,立即捋起衣袖,藉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奏唱國歌一事大做文章,甚至將《國歌法》說成是洪水猛獸,擔心受到政治打壓云云。這些人,實在是危言聳聽、杞人憂天!

事實上,《基本法》第一條已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立法會議員尊重國歌更是基本的政治倫理,如果他們在議會內外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必然要承擔政治和法律後果。除非有人心中有鬼、不願承認這個關係以及自己身為中國人的身分,否則何須抗拒有關安排?

近年香港多次發生有人在公眾場合侮辱國歌的事件,這正正顯示盡快訂立國歌法有現實需要。國歌法立法的目的,是要確立對國歌的尊重,並禁止一切侮辱國歌的行為。換句話說,日後尊重國歌不僅是一種國民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責任。

隨着《國歌條例草案》即將進入立法會審議階段,政府應盡力向市民解釋立法的必要性,讓莊嚴的國歌得到妥善的法律保護;政府亦應加強對國歌法的宣傳,以及加大力度推廣國民教育、弘揚中華民族的精神,令社會各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內涵,增強國民身分認同和歸屬感。

(刊於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