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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國歌乃基本品行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上周三,《國歌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時,有非建制派議員在議事廳內幼稚、鼓譟表達不滿。同日,「香港眾志」一眾年輕人衝入政府不久前重開的政總東翼前地,佔據旗杆,拉起橫額示威,公然打起「不歌頌的自由」的旗號。泛民議員及「香港眾志」等人反對《國歌法》的方式不僅幼稚,更與廣大民意相悖,令人煩厭,有違法律及政治倫理,只會進一步被市民唾棄及恥笑。尊重國歌與選擇自由並無關係,尊重國歌是對自己國家民族的一種愛護,及一個公民基本的操行。

侮辱國歌 等於侮辱人格

近年香港發生多次在公開球賽有人噓國歌事件,更有人背向國旗甚至作出不雅手勢,侮辱中國國歌。此等行為,若在外國球賽發生,可能會導致群眾衝突,相當危險。因為侮辱別人的國歌,等於侮辱別人的人格,容易刺激群眾情緒失控。更何况在中國境內去侮辱中國的國歌呢?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些人不僅沒有對自己國家的國歌予以尊重,反而加以侮辱,令人痛心,更成為國際大笑話。

筆者對上周聶德權局長所說,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是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的意見,十分贊同。我認為「尊重」一詞極為重要。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是中西文化相互交匯共融的國際都市,但香港人若連自己國家的國歌都不會唱、不尊重,甚至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敬、猥褻的舉動,豈能讓人對香港有信心能好好落實「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呢?

制定國歌法 教育為主罰則為輔

國歌法的推行,坊間有不少顧慮,有市民及反對派的朋友擔心若奏唱國歌時發生沒有跟足規矩,或口音、歌詞有誤等無心之失,便會誤墮法網,其實這些顧慮都是不必要的。政府在提出條例草案時,加入相關的條文,如第9 條清楚列明教育局應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及「以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及奏唱國歌的禮儀」。此乃做人的基本品行。筆者相信,制定國歌法,目的並非是懲罰歌唱國歌時犯下無心之失之人,而是以教育為主、罰則為輔,培養市民對國歌應有的尊重,從而鼓勵市民了解國歌、國家的歷史;令一些不懂禮儀、沒有品行的人不要作出貽笑大方、侮辱國歌的醜事。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