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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應受保護(梁美芬) – 評論文章

近日有消息指,有基督教學校要求教職員簽署聲明,承諾遵守《聖經》道德標準,包括反對同性戀、通姦,乃至任何違反《聖經》性純潔及一男一女婚姻的行為,違規人士或會受紀律處分。該所學校未有正式回應事件,細節仍有待披露。但無論如何,有關報道已引起公眾關注,筆者認為事件正好有助討論,值得公眾反思。

有人指控學校「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背後理據建基於性小眾的權利及自由。身為基督徒,筆者不贊同性小眾的主張,但對此表示尊重。然而,筆者要問的是,在尊重性小眾的同時,我們是否也要尊重不同機構、人員的宗教自由?

辦學理念是宣揚本教

任何宗教學校的成立,都是以本教經典、神祇為本。佛教學校設有佛學課,同學要唸經拜佛;基督教學校則設有宗教課,讓同學聆聽耶穌教誨。打從一開始,宗教團體的辦學理念就是要將本教文化發揚光大,這一點從來沒有隱瞞。此之謂「太公釣魚,願者上釣」,志同道合則來,各不相讓則去;若有人價值觀與學校的宗教相反,完全有自由選擇到沒有宗教信仰的學校任教。正如今次事件中,基督教主流教派反對同性戀不是今日的事,若有人打算在基督教學校任職,事前是否也該考慮清楚,自己是否認同、或者起碼不反對學校的宗教理念?若有人向來反對基督教教義,卻自願選擇到基督教學校任教,到學校落實教義時才表明心迹,甚至反過來挑戰學校的辦學理念,這對學校又是否公平?

更重要是,《基本法》第三十二條定明,「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團體要求教職員遵守基本教條規範,以助發揚本教文化,其實就是行使憲法保障的公開傳教自由,理應受到社會尊重。

恐被「逆向歧視」

今次事件中,校方已承受不少壓力。目前尚未有《性傾向歧視法》,宗教團體在校內實踐教義已備受批評,一旦落實有關法例,基督教學校會否連傳授《聖經》道德標準的憲法權利和自由都沒有?到時候不認同性小眾主張的宗教團體,會否反被「逆向歧視」?這些問題都值得公眾思考。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