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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廢玻璃容器 推動循環經濟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在議程大塞車的情況下,立法會順利完成審議並通過《二○一五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本人作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感到十分鼓舞。

本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制訂規管框架,就產品容器實施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畫,其重要性是無可置疑的。香港每年平均產生十萬公噸廢玻璃容器,大部分棄置於堆填區,而非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在二○一四年,廢玻璃容器約佔全港都市固體廢物總棄置量的百分之二點一,每日約有二百零四公噸廢玻璃容器棄置於堆填區,當中約百分之五十七點二為飲料容器,約百分之三十七點二為食物╱醬料容器,以及約百分之五點六為其他玻璃容器。根據《香港資源循環藍圖二○一三-二○二二》訂下的目標,我們要在二○二二年或以前減少四成的都市固體廢物人均棄置量。當局的目標是最終達至每年回收約五萬公噸廢玻璃容器,相當於二○一四年度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的百分之一點四,每年可避免佔用的堆填區空間大約為三點一萬立方米。該計畫將分階段實施,初期僅涵蓋玻璃飲料容器,日後再檢討涵蓋範圍,是較審慎可取的做法。

設法令更多業界參與

推動該計畫,關鍵在於能否建立一套可行且有效的實施方案,致力於奉行業界通稱的3R原則,即Reduce(減廢)、Reuse(再使用)、Recycle(循環再造)。

本條例貫徹「污染者自付」原則,向登記供應商就其在本港分發╱耗用的飲料的玻璃容器收取循環再造徵費,以收回計畫的成本。但登記供應商可通過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畫,載明如何回收、再使用和最終循環再造其玻璃飲料容器的運作細節,申請豁免徵費。當局應設法提供各種誘因,增加業界積極參與的動力,可訂立較合理的豁免徵費門檻,或設立過渡期,讓登記供應商改為採用可再用玻璃容器盛載飲料等。

本條例的另一項宗旨是建立循環經濟,修訂了《廢物處置條例》第十六條,把廢物處置發牌管制的範圍擴展至容器廢物,日後獲發牌的玻璃管理承辦商需安排廢玻璃容器妥善再使用,直至轉化為可再用物料,當局也會致力確保循環再造玻璃物料有足夠出路,例如,用於取代碎石或河沙,製造環保隔牆磚或地磚,或取代海沙填料以用於填海等。同時,通過發牌規管機制,也會使廢玻璃容器的收集及處理在規模上更具經濟效益,使循環經濟持續可行。

通過發牌規管機制

至於循環再造徵費的具體數額,當局表示,這項徵費旨在收回推行計畫的全部成本,有待完成為委聘玻璃管理承辦商提供所需服務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之後,藉訂立附屬法例訂明徵費水平,將按所分發飲料的容量計算。不少社會人士關注徵費對食肆及零售店鋪等中小企或消費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因為,登記供應商或會沿供應鏈並最終從消費者收回全部或部分徵費。

我認為當局不應完全放任由市場力量決定,而應評估該項徵費對不同持份者的影響,尋求適當的平衡點。

應加快「綠在區區」落實進度

同樣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社區回收網絡。當局將委聘最多三個玻璃管理承辦商,分別服務港島、九龍及新界三個區域,又會以合約規定承辦商與「綠在區區」協調合作。根據「綠在區區」計畫,當局將逐步在全港十八區設立社區環保設施,協助收集各類回收物料。

我認為,政府應加快「綠在區區」計畫的落實進度,以便為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和廢玻璃容器等提供配套的社區回收設施。當局會以合約規定玻璃管理承辦商接收所有沖洗妥當的非飲料玻璃容器,包括食物╱醬料容器等,有助於在社區推廣「乾淨回收」的概念。

我期待當局盡快擬備所需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落實相關的配套措施,爭取早日全面落實廢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畫,推動循環經濟。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