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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國安漏洞 助港穩定前行 (林健鋒) – 評論文章

一年前,香港還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一年前,香港在全球最安全城市仍名列前十;一年前,市民返工返學不用擔心地鐵延誤、道路阻塞;一年前,市民周末的休閒娛樂去處無需考慮哪裏比較安全;一年前,打工仔女還不用為自己的飯碗擔憂……過去一年,由反修例風波引發的社會動盪、黑暴衝擊、政見對峙,深深困擾港人。加上持續數月的新冠疫情,更令本港經濟陷入前所未見的困境。局勢遲遲未定,反對派和外部勢力利用香港民眾,推動「港獨」、「自決」以及分裂國家,攬炒香港之聲,甚囂塵上。而此時,全國人大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可以說是起到了定海神針的作用,給經歷了一年社會動盪的香港,帶來曙光。

回歸23 年來,香港一直未能就基本法23 條為國家安全自行立法,2003年的立法一役功敗垂成,卻為國家留下了長期的安全缺口,令反對派和外部勢力有機可乘,多年來妖魔化國家安全立法,造成今日香港所面對的嚴峻局面。為國家安全立法,本是香港的責任,但按目前的社會環境和政治現實,要在短期內填補法律真空,讓社會盡快回復秩序,談何容易。面對國家安全的迫切情況,為杜絕本土恐怖主義,打擊分離主義的活動,制止分裂國家的行為,全國人大訂立港區國安法是最務實可行的做法,亦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做法,起到「定海神針」的作用。個人看來,港區國安法的訂立,起到以下六個方面的積極作用。

打擊外部勢力在港代理

一,立法有助打擊外部勢力在本港的代理,令香港不再成為外國干涉祖國內政的棋子。目前,中美關係緊張,美國透過經濟、政治、軍事等多方面的手段制約中國的發展已是公開行徑。他們將經濟下行,失業率上升,歸咎於中國「搶奪」了他們的職位;將新冠肺炎防疫不力的責任推卸給中國等等。利用台灣、西藏、新疆等地區的分離勢力,干涉中國的內政是他們的慣常手段,而香港則是近年的一枚棋子,由2014年的「佔中」至今,有哪些代理人為他們在香港吶喊賣命,可見一斑。某些反對派人士過往多次前往英美等地,乞求對方干預香港事務,正正是「賊喊捉賊」的所為,正中外部勢力的下懷。透過立法,可以有效打擊這些代理在本港推動分裂國家的活動。

二,立法有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繼續奉行高度自治,確保港人的各樣基本權利繼續落實。回歸以來,中央一直奉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方針,港人所擁有的各項言論、集會、結社出版自由,比起港英時期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民主化進程亦逐步推進。然而,反對派多年來只希望照搬西方一套的「國際標準」,只談「兩制」而無視一國,只談權利而忽略責任,他們長期將23條立法妖魔化為侵蝕港人的各樣權利和自由。「一國兩制」已被他們帶向「港獨」、「自決」的錯誤方向。直到今日,立法在即,有反對派頭目竟然說一直支持23條立法,實在令人啼笑皆非。透過立法,可以令「一國兩制」重回正軌,香港可以利用制度優勢繼續發揮所長。

三,立法有助穩定社會,保障市民安全,恢復有利投資及營商的環境。過去一年的「黑暴」、「私了」等事件,造成商舖損失,市民不安;政見不同者動輒訴諸武力或「起底」,令市民惶恐而不敢表達立場。過往香港兼容並包、互相尊重的社會面貌被政治撕扯。透過立法,可以震懾背後的分離主義,分裂國家力量,遏制各種煽動仇恨、暴力的情緒,令市民多一分安心,令工商界安心營業。

立法有利香港再振翅高飛

四,立法有利於打擊反對力量,推動政府改革,解決土地問題等深層次矛盾,促進經濟改善民生。誠然,香港社會撕裂與政府施政不善,土地資源與房屋供應不足,貧富懸殊不無關係;但政府施政及長遠發展方略處處受到反對派在議會的掣肘,科創發展、粵港澳大灣區的推進以至兩地融合的政策措施備受制約。透過立法,可以打擊反對力量煽動民粹,藉政治騎劫民生的所為,增強行政主導。

五,立法有利於重整公務員體系。反修例風波一役,一些公務員不但參與其中,更與反對派裏應外合;某些公營機構更是為反對派搖旗吶喊,譴責警方執法;對於政府政策推行,公務員體系內是否存在陽奉陰違的情況實在難以預測。公務員本應效忠特區政府,忠於國家,透過立法,可重整公務員隊伍的風氣,推動政府積極有為。

六,立法有利於重整高校及教育制度,打擊教育界現存弊病,有利於強化國民身份認同。回歸以來,中國歷史教育及國民教育長期處於缺失狀態,教育界打着學術自由、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旗號而抗拒國民教育,令年輕一輩學生缺乏對國家國情的認識。不少教師將個人政治立場灌輸學生,令「港獨」、「自決」、「暴力抗爭」的苗頭在校園內滋生繁衍。透過立法,依法打擊校園內的「港獨」及分離勢力,還學生一個平靜安穩的學習環境。

就市民對於立法所存在的憂慮,源於反對派一直以來的誤導和妖魔化,令市民缺乏信任。「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關鍵在於尊重「一國」這個根基,「兩制」才可有更大空間發揮。不少市民及工商界已經紛紛表態,支持港區國安法的立法,還香港一片平靜。就讓我們拭目以待,看香港再振翅高飛。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