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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及議事規則 不容癱瘓立法會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擾攘超過6個月,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的僵局,終於透過大主席運用《議事規則》的權力指定陳健波主持選舉選出主席,結束立法會的亂象。

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早於數月前提出,根據議事規則第75條第2款,現任主席有權安排內會的開會時間及議程,例如每次會議只安排15分鐘的時間用作選主席,其他時間可由李慧琼主席繼續處理內會其他議程事務,進行正常的討論,直至選出主席為止,而非本末倒置地將每次內會開會時間完全耗在選主席的議程上,令內會進入癱瘓狀態。我同意吳文華前秘書長的解讀,因為第75條第2款規定:「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在該下一會期分別選出為止……」李慧琼於5月8日參考了法律意見之後,行使了其根據議事規則的權力,令內會回復運作,完全符合《基本法》及議事規則。

此外,根據議事規則第92條提及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內會因主持選舉主席的郭榮鏗以超乎常理的方式拖拉內會程序,使其無法運作,影響立法會各種功能,並非常態。從任何角度看,立法會議事規則都不可能解讀為可讓人癱瘓議會,亦非符合基本法第75條的立法原意。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參考外聘律師的意見後,決定運用議事規則第92條的權力。

至於議事規則第92條,大家並不陌生。在數年前梁國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一案中,張舉能大法官在該案的上訴判辭中曾指出,當解釋基本法時,法院傾向不干涉議會特權,當法律字眼不清晰時,法庭會選擇不作干預。根據議事規則第92條,立法會主席享有酌情權,在規定不清晰的情况下,有責任去決定如何主持會議,令立法會從癱瘓中回復正常。我相信縱使反對派提出司法覆核,在內會面對的亂局面前,立法會主席行使第92條權力破局經得起法律挑戰。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