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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時段 學校有責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中學生罷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不滿,中學作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場所,理應受到社會監督。我們一直關注中學負責人及老師是否履行職責,是否妥善照顧未成年學生。倘若學校縱容罷課、缺乏措施,又或出現視而不見等不作為時,則校方及老師除了失職外,亦有可能面對不同的法律風險。教育局長應向學校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不要卸責給學校校長就了事。

家長把未成年的學生送到學校上課,學校就要為學生上課時段的行為負責,除非家長已為學生請假不在學校。如學生在校,學校有責任確保學生按編制上課,確保學校範圍的學習環境安全,令上學的學生可安心及專心上課學習。

教育局罷課指引顯然不足夠

在校期間,課堂老師是第一責任人。倘若學生未能到學校上課,沒有出現在課室,或者其間走出課室而受傷,甚或做了違法事情,若老師視而不見,又或以縱容甚至慫恿同學離開課室,進行與學校編制學習課程無關的事,一旦出了事,老師亦要負上責任,輕則是職責失誤,重則是法律責任。

若校長甚至法團校董會等均「不作為」,對學生出現罷課而引起的種種情况,亦有機會負上連帶責任。目前教育局針對罷課情况的指引,大多只要求中學自行處理,顯然並不足夠。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暑假期間有中學老師在社交媒體上發表「黑警死全家」、「警察子女活不過7 歲」等歹毒言論;罷課期間,個別老師是否自律?萬一出現校園暴力,責任誰屬呢?當然,社會最希望見到的,是各中學都能循循善誘、擔起責任,一方面疏導學生情緒,另一方面不忘向學生教導正確的人生觀,及法治對香港的重要性。

可是,香港現在是非顛倒、黑白不分,成為常態!還在參與暴力衝突、搗亂破壞的激進示威者和暴徒,正在傷害的是香港社會。筆者看到很多未成年人參加了這種可能對他們人生帶來不可逆轉、具嚴重法律後果,甚至坐牢的行動,不禁感到悲傷。作為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必須責成教育局,並提醒各中學負責人和老師,有關縱容罷課而可能出現的種種與他們有關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香港是法治社會,無論以何種理由及動機,違法就是違法。希望大家不要等出現更大、更嚴重的後果時,才知道有些做法在法律上是要負上法律責任的。這也是社會大眾對負責教育香港未成年人的中學的期望。

(刊於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