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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 社會安寧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5 月28 日,有兩則新聞引起不少港人關注:在北京,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港區國安法」立法決定;在香港,立法會通過《國歌條例草案》二讀,隨後將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程序。我認為,對於如何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這兩件事可帶來不少啟示。

2017 年11 月4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在當地立法實施。當局在2019 年1 月23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隨後成立了法案委員會,連同本人在內共有64 位議員參加,踴躍程度堪稱近年罕見,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17 次會議,在其中一次會議聽取了公眾人士的意見,並在同年6月28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提交了報告,表示支持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內會主席繼而諮詢議員,對於政府當局來函所述計劃於2019-2020年度立法會會期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他們是否有任何意見,議員並無就此事表達任何意見。據此可知,本來「國歌法」的審議過程相當理性,也相當順暢。後來發生的種種事情,大家有目共睹。值得注意的是,郭榮鏗議員曾公開表示,他拖延內會主席的選舉是旨在阻止「國歌法」等法案通過。

由此可見,連一條本來沒有什麼重大爭議、源自本港憲制責任,而且經過法案委員會完成詳細審議的「國歌法」都要被污名化、妖魔化,甚至稱之為「惡歌法」,更事先大肆張揚要阻撓立法,甚至不惜試圖癱瘓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本港有部分社會人士,包括反對派議員,儘管仍把「一國兩制」掛在嘴邊,但在具體言行上,卻往往表現出「逢中必反」,即凡是與「一國」相關的事情都一律拒絕和排斥,而在他們口中的香港「高度自治」,似乎已被詮釋為「完全自治」,完全罔顧香港的憲制地位和憲制責任,肆意扭曲「一國兩制」的本質。

基本法第23條的用意是以法律禁止任何有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中央政府判斷「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從上述背景和香港的現實情況考慮,全國人大的相關決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我們既是香港人,同時身為中國人,應該尊重及維護國家的尊嚴,而國歌是國家的其中一個象徵,與國旗、國徽一樣需要尊重,但香港過去曾多次出現侮辱國旗及國歌的事件,訂立「國歌法」有客觀需要。這種做法既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也與為在香港實施《國旗法》及《國徽法》而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的做法一致。完成「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必要性既源自基本法為香港所規定的憲制責任,亦體現了完整理解和妥善落實「一國兩制」的重要性。

同樣道理,香港也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隨着疫情減退,「黑暴」「攬炒」行為有捲土重來的苗頭,有可能為香港帶來無法承受的後果。國家安全,社會才能安寧,經濟才能振興。做好國家安全立法,不僅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而且有利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廣大市民的合法權益和自由,有利於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社會各界理應全力支持。

(刊於文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