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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教訓成立災難應變基金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十月一日晚上南丫島對開海面發生的撞船慘劇,牽動整個社會的情緒,全港哀悼。上周立法會的常規大會,亦就此事件進行了本屆首次休會辯論,藉此敦促政府吸取教訓,防止日後同類慘劇再次發生。作為立法會議員,但凡社會上出現重大和突發事故,按《議事規則》都可以在大會上提出緊急議案;像過去發生的馬頭圍道塌樓事件及花園街排檔大火,立法會事後都進行了緊急休會辯論。當然,包括筆者在內,恐怕每位議員都不希望看見有需要動用這項提案權的一天,因為此舉必定代表本港出現了重大事故。正如針對這次南丫島海難的辯論,大家都是懷着悲痛和沉重的心情發言。

缺涵蓋機制提供緊急援助

今次海難,不僅教整個社會椎心泣血,亦同時喚起公眾對海上航行安全及船隻救生設施的關注。不過,筆者必須指出,慘劇固然反映現行海事安全法例監管不足,例如只要求船隻需預備足夠救生衣,卻沒有限制其擺放位置,也沒有規定船員要向搭客示範穿着方法和指示逃生路綫;但其實,事件亦揭示出另一個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本港現時缺乏一套具足夠涵蓋性的機制,以備在特大人為或災難事故發生後,能迅速為受害者提供緊急經濟援助,以渡難關。

倡檢討緊急救援基金

現時除了因應個別情況而作出的特別撥款外,針對意外及災難事故,社會福利署轄下主要設有「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畫」、「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畫」,以及「緊急救援基金」三個常設機制,為受害人提供經濟援助。當中,「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畫」只涵蓋道路交通意外,卻並不保障海難及空難等受害者及其家屬。至於「緊急救援基金」,按署方規定,旨在提供經濟援助予「因火災、水災、暴風雨、山泥傾瀉、颱風及其他自然災害,而需要緊急救援的人士」;不過,法例同時訂明,任何因縱火等罪行,或違反海事規例的蓄意疏忽,將不獲基金撥款。像今次南丫島海難發生後,雖然港燈方面承諾向事件中不幸罹難的員工家屬提供二十萬元應急,但鑒於部分傷亡者本人並非該公司職員或其直系親屬,而意外也不屬於天災,那他們是否合資格申請上述基金?若不能,當局會否酌情處理,或短期內循另外的渠道,向有需要的受害者提供協助?這些都是有關部門必須盡快釐清的問題。就此,本人將於稍後在立法會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期望政府能給予清晰的答案。

雖則預防勝於治療,但任何事情都應該作兩手準備,尤其災難往往超乎人力所能避免,人命關天,必須就災後應變和救援機制及早籌劃。故此,筆者早在去年底與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會面,就《預算案》表達意見時,就已經提出當局應撥款一億元,成立「緊急災難應變援助基金」,以便一旦本港發生大型自然或人為災難,像這次南丫島海難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屬能得到緊急經濟援助。

今後我會繼續在議會內外積極推動這項措施的落實,亦希望行政長官在其首份《施政報告》內,提出成立類似性質的基金。

梁美芬

刊於星島日報 (A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