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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獨立運作不容外部勢力干預(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表報告書,列舉29名香港國安法官名字並呼籲制裁。有關舉措令人驚訝之餘,更令人對美國法治招牌徹底失望。誠如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的聲明所言,未曾聽聞哪個國家可公然制裁及懲罰法官,公然踐踏法律公義。

前美國總統特朗普執政期間,美國政府曾經把兩名負責起訴駐阿富汗美軍和情報人員的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列入黑名單制裁。當時,此舉已令人瞠目結舌,許多人認為怎麼一直強調司法獨立、尊重人權和法治的美國,竟公然妨礙司法公正?這讓人不禁懷疑,美國已摒棄一直推崇的人權、法治,以及我們修讀普通法的法律人自拿起法律書來就緊守的原則:不能妨礙司法公正。之後,在72個國家聯合反對、批評聲音此起彼落中,拜登上任總統後,就低調地撤銷了對兩位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有關制裁。

本以為美國在撤銷制裁後,就不會再在普通法的金科玉律上插上一刀,但萬萬想不到,一眨眼美國國會又有委員會重演上屆特朗普政府的戲碼,赤裸裸摒棄「不能妨礙司法公正」的金律,把針對的對象改為在香港秉持公義的一批法官。

美國法治形象插水

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是香港法治社會的基石。這確保了司法機構能公正地審理案件,確保在審訴過程中,絕對不會受到外部政治或經濟壓力所脅迫。美國國會公然干預香港司法機構獨立運作,向法官施壓。美國有關委員會已構成妨礙香港司法公正,在普通法及香港法律,均屬刑事罪行。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美國國會公然干預另一個主權國的司法運作,有違國際法,企圖影響別國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從國際政治層面上,也是屬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冒犯。若美國國會或政府的國際關係政策繼續被這些人騎劫,相信很快成為貽笑大方的國際醜聞。

美國人應該都知悉,早於兩個世紀前,美國最高法院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就定下了「司法機構獨立運作」這原則。在案件中,法院裁定「司法審查原則」——允許法院審查由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並判斷是否符合憲法。在1803年,這個裁決是美國法律制度發展的里程碑,建立了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的原則。

這項原則在「水門事件」中,即使面對時任總統的干預,依然堅守着。1970年代,有政團總部被安裝竊聽器,經調查和聽證,矛頭直指白宮高層從中策劃了竊聽事件。尼克遜及內閣試圖掩蓋事件真相並阻撓國會調查,但司法訴訟獨立運作,最終尼克遜還是服從了最高法院的判決,並在1974年宣布辭去總統職務。

維護法治的人們均知道,保護司法獨立免受外部壓力和干擾十分重要。當法官受到政治或經濟壓力時,就會破壞法治並削弱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CECC報告漠視2019年修例風波,在香港出現的嚴重而廣泛的暴力破壞行為,漠視交通系統被癱瘓、個人和商業活動被損害,漠視市民甚至執法人員被「起底」、被毆打、被刺傷、被焚燒,有無辜市民被石頭擲死。香港無辜市民的生命財產就不需要保護嗎?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清晰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和表達自由,但這些權利在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以及道德的環節下可受到必需要的限制。持不同意見者可以表達不同意見,但必須以合法和平的方式進行。他們無權傷害別人生命財產,剝奪別人的發言權及破壞社會的安寧。任何人在2019年6月至12月來過香港,自抵香港機場後到街上走走,都只能以一個字形容香港——就是「亂」!人人都感到不安全,令市民生活在擔驚受怕之中!

無視事實炒作侵犯別國

香港國安法正正就是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保障香港巿民的生命財產而制訂的。香港國安法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侵犯別人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安寧,無論持什麼政見,均應受法律制裁,對守法市民彰顯公義,保護他們的生命財產,這是法治!

CECC發表的報告完全對事實置若罔聞,為着賺取政治籌碼,CECC竟然粗製濫造,將一堆未經研究的論述,籠統炒作成一份完全雙重標準、損害法治、破壞二戰以來各國難得達成的國際秩序的劇本。事件反映因為美國當今的政客欠缺法治目光,隨時將他們幾百年能在世界推銷的法治品牌在世人眾目睽睽下撕毀。這種損人利己的政治機會博弈,恍如當年香港一批反中亂港政客一樣。美國政客要思考的是,他們是否想將美國人珍惜的「法治號」撞崖?若不想,就應該立即摒棄這種胡亂制裁別人、干預別國司法公正的行徑。

不久前,美國國家安全顧問沙利文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外事辦主任王毅在維也納進行會面,並詳談了8個小時。白宮曾在會面後表示,雙方進行了「坦率、實質性及建設性」的討論。然而在大眾以為中美關係有望破冰的時候,CECC又發表了這份干預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的報告,令人費解。

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

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基本法第十九條),在遵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下,原有的法律維持不變(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八條),包括繼續奉行普通法及資本主義制度等。這是「一國兩制」所賦予的,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及香港基本法第八條所列出的堅實憲制基礎。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要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2020年更是為了自身的繁榮安定,香港頒布實施了香港國安法。香港司法機構一向獨立運作,絕對不容外部勢力干預。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指出,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國安法的制訂、實施、執行以及相關審判,完全是符合香港的民情民意,法官秉公依法審判、公開透明,又何錯之有?難道法官不應該為香港社會廣大利益依法審理案件?

現在很多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還在審理中,美國CECC列出29名可審理國安相關案件的法官並提出制裁,這不只是赤裸裸妨礙香港司法公正,更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挑戰。希望美國政府不要被這種委員會意見騎劫,好好為中美關係如何破冰,為人類和平共處,重新想清楚自己的重要定位。

刊於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