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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院越俎代庖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日前台灣大法官會議公布一宗同性婚姻釋憲案,法官在判案中提到《民法》中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的相關規定違憲,要求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台灣大法官會議這一舉動,等同廢了台灣的立法院,變成司法獨大,法院赤裸裸地為台灣地區重新立法,自行修改婚姻法,令人咋舌。

年前台灣曾有一代表團來港了解香港的陪審員制度,有代表指出,台灣近年來民眾對法院的判決極為不滿,存在猜疑,社會有呼聲要求改革法院制度,包括大法官會議,應加入民眾的代表,享有審判權,以確保法院的判決不會「騰雲駕霧」,完全「離地」。當時我不太了解,但目睹是次台灣法院不理民間爭議,司法直接指令立法院做事之後,我對台灣民眾對其法院的不滿深表同情及理解。

等同廢了立法院

這個案件還存在兩份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相同性別二人與不同性別二人之婚姻關係,二者是否完全相同」這個問題都無法解釋清楚。法院對「婚姻自由」歷來的解釋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台灣憲法未明文規定保護婚姻制度,又無法由憲法第7條及第22條當然推導出相同性別二人有所謂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基本權,本案的解釋文及理由書均未說明其立論依據。」吳陳鐶大法官更提出結婚登記需要有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婚姻是一種制度,是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的反映,是否變更其意涵,應通過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的程序為之。」吳官更提出「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列出了世界各國保障異性婚姻的法律。

此外,台灣是大陸法系地區,法官不能繞過立法院及社會,擅自用司法凌駕立法機構及社會主流意識。提出兩位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是字字珠璣,其中一位更說出內心只有哀矜沒有喜悅。民眾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台灣的大法官繼續以這樣的方式處理社會上極具爭議的議題,繞過立法院的討論,強逼立法院接受,相信該司法體制無法得到人民的信任而要求改革的聲音只會愈來愈大。當一個地區的民眾對法官失去信任,司法制度內就會出現嚴重的信任危機,司法的改革勢在必行,縱使有二○一五年蔡英文親自領導的司法改革會議,在一份二○一六年調查的報告中,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程度高達百分之八十四點六及百分之七十六點五,這次,台灣司法干預立法表露無遺,不但令台灣的司法權力無限擴張,矮化其立法院,導致法官權力過大、去到極致,便是自取滅亡的先兆,華人地區應引以為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