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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輕言修改《基本法》(梁美芬) – 評論文章

政改之後,大家仍然到處見到「公民提名,必不可少」的口號。泛民有人焚燒《基本法》、噓國歌,要求修改《基本法》,甚至要討論二○四七年後的香港憲制問題。反對派中更多是要求重啟五部曲。泛民也顯得十分焦急,因為他們曾告訴巿民「否決政改」,就是否決人大「八.三一」決定。此等謊言很快會被識破。他們在否決政改時亦堅決表示,否決政改可逼政府啟動五部曲。但不出一會,他們已知《基本法》根本無提過公民提名,公民提名是違反《基本法》的。故此他們很快又更改口號,要求修改《基本法》。

「絕對自治」不可能

近期泛民中人不斷提出要修改《基本法》,就連今年的「七.一」遊行都加入修改《基本法》的訴求。其中一個目的,是修改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第四十五條,推翻人大「八.三一」決定,爭取一個可讓泛民出閘甚至當選的特首選舉方案。然而,修改《基本法》可能並不像泛民想像的那樣,將「高度自治」改為「絕對自治」,而是相反地將香港的自治程度降低。

修改《基本法》有三個途徑,其中兩個是由中央方面直接提出修正。《基本法》第一五九條則規定了「一國兩制」下,《基本法》十分特別的修改程序:《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三方主體分別提出。只有由香港特區提出修改提案的程序是異常繁複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修正提案由上述三方中哪一方提出,最後的修改決定權都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非香港的立法會。若《基本法》的修改提案者是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其程序則完全按內地機制進行。

由這一條可以見到,中央政府修改《基本法》比由香港方面提出修改容易得多。年輕人對《基本法》有不滿,中央亦可能對《基本法》有不滿。倘若打開了修改《基本法》的缺口,到底對誰有利?

打開缺口對誰有利

泛民在詮釋一國兩制時,往往只看兩制,不顧一國,這次提出修改《基本法》亦可以見到他們犯了相同錯誤:既不知己,亦不知彼。試問一個只是對香港的反對派有利,甚至被視為會動搖到國家主權的議案,如何能得到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大代表同意通過?更何況泛民陣營內對此都未取得共識,近期已陸續有重量級的泛民中人表明不同意修改《基本法》,顯示他們已預視到修改《基本法》未必對泛民有利。

誠然,《基本法》不是不可修改的,不然就不會有《基本法》第一五九條。然而,修改要講時勢,現時絕對不是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時與勢。

 

(刊於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