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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社會共識 依法落實雙普選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自一九九七年回歸以來,香港的政制發展經歷了不少爭拗,每一步都可謂舉步維艱。直到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訂下普選時間表。鑑於落實普選的時間表得來不易,希望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務實、妥善地處理好這個問題。我認為,必須符合兩大原則。

落實普選須符合兩大原則

首先,是「一國兩制」原則。《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一百五十八條又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這是從憲制層面對「一國兩制」,以及對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次,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訂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兩個產生辦法」,以及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的主要法律依據。

究竟什麼是香港的實際情況呢?至少應有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有關雙普選的最終方案不但需要取得香港內部的最大共識,而且必須獲得中央政府的同意,以反映「一國兩制」在憲制上的客觀現實,以免出現重大的政治和憲制危機。其二,應該在現行體制的基礎上,確保繼續體現「均衡參與」,令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聲音都獲得適當的兼顧和表達。

至於《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言的循序漸進,顯然是指香港應朝著雙普選的終極目標,務實地向前邁進。根據上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雙普選是分兩步走:「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是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避免再有不必要的爭拗。顯然,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並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上述的人大決定訂明,在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以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必須分別就「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區政府分別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換言之,「兩個產生辦法」都要經過這「五部曲」才算完成整個程序,並非任何一方可以單方面決定。

香港與中央須建立良性互動互信

《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雖已訂明一些基本原則,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還有很多具體問題需要解決。特首梁振英先生在《二○一三年施政報告》表示,「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並啟動憲制程序。」甚麼才是「適當時候」呢?相信當局會自行判斷。

鑒於問題複雜,我在本年二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提出修正議案,促請特區政府「預留充足時間進行廣泛諮詢,讓廣大市民有足夠時間討論諮詢文件的內容;以及在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政改報告中,如實和全面反映廣大市民的意見」。我又呼籲「社會各界和各黨派本著理性包容、求同存異的原則,在過程中致力凝聚社會共識,共同推動落實雙普選的目標」。否則,如果大家各不相讓,甚至為爭拗而爭拗,就很可能原地踏步,蹉跎歲月。

香港要順利落實雙普選,需凝聚社會共識,亦有賴香港與中央之間建立良性互動和互信,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辦事。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