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公投自決法理不容 (梁美芬、鄭赤琰) – 評論文章

香港某些政團公開主張“港獨”、“公投自決”、“民族自決”,還用此當作政綱參選立法會議員,是近年才有的現象。比起過去百年來中國救亡運動之士,這些鼓吹“港獨”者,並無愛護國家民族之理想,純粹搗亂搞事之徒,必為人民唾棄。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從鴉片戰爭迫使中國門戶打開,到八國聯軍瓜分中國,日本假借滿洲獨立而全面侵略中國,中國有識之士一直在抗拒帝國主義列強分裂中國、滅亡中國的企圖。

國際政治舞台的鐵律是:民族救亡必先救國,救國必要領土主權寸土必爭。從孫中山到毛澤東,自清末起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中國首要的是,收回所有被外國侵佔的租界和割讓的國土,收復被不平等條約拿走的地方,絕不容許失去寸土。

談到香港主權回歸,撒切爾夫人代表英國和鄧小平第一次展開談判時,還以為可用香港島及九龍的割讓條約作為其談判籌碼以爭取新界租約延長,但鄧小平卻一錘定音,指出過去的三個條約屬不平等條約,全部無效,新界99年租約到期,連同香港島及九龍同時在1997年歸還中國。

此外,《中英聯合聲明》與香港基本法,背後有中英在香港主權問題上進行的極盡心思的攻防戰。著名國際法學者詹姆斯·克勞福(James Crawford)的研究指出:英國在和中國談判的過程中,曾想盡辦法為香港建立一個在國際法保障下,更突出其自決或自治地位的制度。英國想通過兩個割讓條約與中國力爭,讓香港島及九龍取得更大的自決權,結果被中國拒絕所有的“不平等條約”。儘管中國作出了“一國兩制”和制定基本法的承諾,把英國在港的管治制度保留下來,但中國強調香港回歸後的管治乃中國內政,並無任何機制賦予英國“監管”角色。

那麼,如何定位1997年後的香港國際身份?克勞福表示聯合聲明中列出的自治條款,雖全部都被寫進香港基本法內,但是基本法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香港的法律地位,即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也就是說中央與香港是管轄與被管轄的關係,並明確了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實行的高度自治權為中央授予。法律上多次用了“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執行各種權力,而不是國際的對等關係。

民間“公投”違法違憲

香港某些政治組織提出由民間發起公投,並稱公投應該包含“獨立”等選項,以公投作為實現“超越政改框架,迎接二次香港前途問題”的手段雲雲,這樣的論調違反了香港法律與國家憲法。

作為香港主權國的中國沒有公投法,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國當年在制定基本法時亦沒有同意香港可制定任何公投機制。因此,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並沒有法理依據擁有任何授權對任何議題舉行公投的權力,更何況由一些民間反對派自行進行的所謂“公投”。惺惺作態將公投掛在口邊的人脫離法律及政治現實,漠視“一國兩制”,他們圖以此口號欺騙民眾,實則是公然破壞“一國兩制”,危害中華民族福祉。

言論自由不等於絕對自由

有部分人將“港獨”言論歸為言論自由的一種,認為香港政府遏制有關“港獨”的言論是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打壓。言論自由的確受到《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國際公約》)的保護。但《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亦清楚列明,該項權利的行使是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及第二十條“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港獨”言論不僅煽動兩地人民的敵對情感,擾亂社會秩序,更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必須予以制止。

在保障國家安全的範疇內,國際法律家委員會在1984年為聯合國制定的“錫拉庫扎原則”(Siracusa Principles)第二十九條解釋,在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受到外力侵犯或威脅時,國家可以“國家安全”為正當理由,通過措施限制《國際公約》中所賦予的權利。

香港作為曾被英國不法搶奪的領土之一,在回歸時已經向國際社會清楚表明回歸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在基本法對香港主權回歸上用的字眼亦十分清晰細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即中國從來沒有失去香港的主權。

如果在主權國內其中一小部分的人自己提出部分地區民族自決,實際上便是分裂國家,鼓吹分離主義,等同“港獨”。國際法學者石元康先生的研究《文化認同與民族自決》對自決的概念有比較深入的剖析:“自治權是指一個國家之內的每一個公民都有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政府的權利:而自決權所指的則是一個民族在作為一個團體時,他們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要在政治上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民族”的定義指的是主權國的民族。對於中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來說,他們的民族便是中華民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所有公民,才符合國際法上民族自決的概念。而一些人要以人權被打壓作為“分離權利”去建國,國際法及人權公約亦不含“分離主義”的藉口。

因此,當香港一些人在說“港人自決”時,其實是視法律及歷史現實為無物,把十三億人民當成不存在,只會是天方夜譚。

(刊於 紫荊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