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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整體城市規劃 確保香港持續發展 (盧偉國) – 評論文章

本周立法會有議員動議一項議案,促請政府更新《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和相關的城市規劃指引,以回應市民對優化社區生活環境的訴求。我提出修正案,強調政府應優化長遠綜合城市規劃,落實全面及平衡的產業政策,增加工商業用地和基建配套,檢討及優化公眾諮詢制度,並改善及簡化規劃程序和執行機制。這項修正案最後獲得直選和功能團體兩部分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而通過。

我之所以動議修正案,主要希望從更長遠、更全面的整體角度探討這個課題。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準則》的主旨、作用及其局限。《準則》列明政府釐定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選址的準則,並提供指引,釐定各類發展的規模、密度和所需的配套設施,不但影響到土地及財政資源的分配,而且關乎對未來發展的規劃,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準則》旨在提供一些基本指引,往往以量化的形式,為一些設施訂明上下限的要求,技術性較強,未能充分反映本港社會對不同政策範疇之間的資源分配,各項規劃的輕重緩急,以及各類土地用途和基建配套的權衡取捨。例如,《準則》未能發揮前瞻性的功能,為配合產業政策而增加對工商業用地的規劃,其局限性是相當明顯的,而這種局限性無疑是源自本港多年來缺乏妥善的長遠規劃。

香港過去由於欠缺妥善基建規劃,工程業界深受其害,「一時做死、一時餓死」。本人於2013年10月動議議案,促請特區政府制訂長遠基建規劃,議案在無修訂下通過,顯示大多數議員認同該議題的重要性。我認為,香港現時處於全球化競爭激烈的環境,內部又出現人口增長放緩及漸趨老化,新一代亦極需向上流動的機遇,無論對外或對內均面臨重大挑戰。

規劃必須兼顧人口經濟民生發展

因此,特區政府必須盡快制訂長遠的綜合城市規劃。這絕不應限於增加若干項基建項目,而是應眼於本港未來二三十年的發展需要,制訂關乎人口政策、城市發展、土地規劃、房屋供應、產業政策、綠色基建、交通物流、人才培育、優質生活等內容的整體規劃,審時度勢,有序地推動落實大、中、小型工務工程,令新一代有更好的發展機遇,以確保可持續發展。

長遠的綜合城市規劃亦必須配合人口變化的趨勢,兼顧經濟民生發展的整體性。即使政府求地若渴要盡快增加房屋供應,也要確保在短、中、長期的經濟發展之間,以及在不同的土地用途之間尋求平衡,更要顧及不同的政策目標的落實,既要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又要落實全面及平衡的產業政策,增加工商業用地和基建配套,也要有周詳的交通網絡和社區發展規劃,設法增加各類經濟活動,為新發展區的居民提供就業機會,以應付短、中、長期的不同發展需要。

上一輪關於全港發展策略的檢討是在2007年完成,規劃署在2015年已着手《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的更新研究工作,並且取得初步成果,於今年10月底開展為期六個月的公眾參與。《香港2030+》旨在為香港跨越 2030 年的整體空間規劃、土地和基建發展探討策略和可行方案,並且把香港定位為「亞洲國際都會」,以可持續發展為總目標。政府提出三大元素,即「規劃宜居的高密度城市」、「迎接新的經濟挑戰與機遇」,及「創造容量以達至可持續發展」。計劃包括規劃足夠土地和空間,以推動經濟領域多元化及優質就業,支持創新科技與合作,加强交通基建配套設施,以及為老齡化社會採用「長者友善」式規劃等等。在長遠規劃中納入這些元素,回應了社會各界的期望,是值得肯定的。這些元素相應也適用於對《準則》和相關的城市規劃指引進行更新,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廣納不同意見 助規劃有效落實

相關《準則》和城市規劃指引只用作一般參考,不具法定約束力。對於有建議要賦予該等準則和指引法定地位,使之成為當局處理規劃申請時必須遵守的要求,我和業界人士都有保留,因為這會削弱政府進行規劃的彈性。例如,要視乎個別發展項目在整體規劃中的優先次序,不同政策範疇及相應的資源分配等因素,進行權衡取捨,以及避免不必要地增加業界的合規成本。同時,《準則》不宜事無巨細都作硬性的規定,應考慮不同社區的需要,避免一刀切。

此外,特區政府必須因應香港不斷變化的社會政治環境,檢討並優化現有的公眾諮詢機制,改善及簡化城市規劃的程序和執行機制,在規劃階段盡量吸納不同持份者的意見,以免在項目開展之後,才因拆遷、環評、成本效益等等問題,備受種種爭議的困擾,影響各項發展規劃的有效落實。

(刊於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