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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筆者知道很多同志團體,均希望當局就同性婚姻進行立法,我對這點是有所保留的,尤其社會在這個問題上仍然存在極大分歧,討論演變成咒駡甚至人身攻擊,所謂同志平權立法儼然已成為一枚政治炸彈。

爭議重大 不宜撕裂社會

香港的《婚姻條例》是旨在保障成年人士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自1971年《婚姻改革條例》實施之後,香港禁止一夫多妻制,卻並無禁止在一夫一妻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包括所謂的「包二奶」、「婚外情」及非一男一女的同性戀行為,甚至超出兩人的情侶關係,亦即雙性戀亦沒有禁止,除非當中涉及未成年者。現時,同性戀人士雖然是少數,但在社會及政治上並非處於弱勢地位;相反,他們不少在各行各業均有着出色的表現和成就。香港的主流價值觀是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對於其他如包二奶或婚外情等行為,香港社會主流觀念是不接納的。曾有不少女性向我建議將「包二奶」刑事化,但同時又有些二奶希望能立法保障她們的法律地位。如同對待同性戀問題一樣,我認為這都純屬道德價值觀的範疇,不應由法律干預去強迫他人改變或接受有別於自己的道德價值觀。

根據《基本法》第32條,「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公衆和傳媒當然可以很自由地公開討論同性戀這個議題,但本港亦確保任何人享有權利,以表達不同意、不接受,或不欣賞同性戀、雙性戀、婚外情,或其他有別於傳統的價值。這是屬於道德領域的問題。一個人是否願意公開自己的性傾向,完全是個人的自由選擇;正如一個人願不願意公開自己的戀愛關係一樣,實屬個人意願,這種道德問題很難以法律去強迫。

公約保護宗教自由

同性戀的立法與《殘疾歧視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立法不同,蓋兩者並不涉及道德信念問題,絕不會引起龐大的反對聲音;但針對性傾向問題立法,則涉及道德信仰上的爭議,而這種爭議牽涉宗教信仰及文化觀念,與殘疾及性別歧視並不相同。關乎道德價值觀者,可以是一百年都改變不了。故涉及宗教和道德的爭議,實不宜立法。因此,《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8條4款亦有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就是為了尊重不同文化和不同宗教信仰的道德價值。

現時不論是同性戀還是不同意同性戀的人士,都可以自由表達意見。我相信平機會確實曾收過不少同性戀人士的投訴,懷疑遭受歧視;但我亦希望平機會能關注到,不少曾公開表達過反對同性戀的人士,亦確曾遭受逆向歧視,當中包括家長、牧師、學者及評論員,曾因為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意見,在家門口、工作地方及在網上遭圍攻,有的甚至連子女也受牽連,無辜受網絡欺凌。有些人不敢表達自己反對同性戀行為的意見,擔心一旦表態後找不到工作。一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士經常被妖魔化,被形容為「違反集體良知」,甚至被罵是「罪犯」或「道德塔利班」,似乎支持同性戀的人士亦完全蔑視了別人有不同信仰及道德價值觀的自由。

以美國為例,個別州份亦有就同志平權立法,結果卻導致正反雙方人士爭拗不斷,官司無日無之,造成社會的嚴重內耗,這些經驗教訓是值得我們借鑑的。畢竟若就一些牽涉道德價值觀的問題強行立法,必定會激化群衆對立,弄巧成拙。

應同時宣傳彼此尊重

支持同性戀的人士要求政府應多撥資源令社會減少對同性戀者的偏見,我認為是可以的,但這不可等同向社會及青少年宣揚同性戀行為,或令反對同性戀的人士變成被輿論打壓的對象,使他們在崗位上不敢發表自己對同性戀不同意的立場,如一些老師、牧師或社工等。我認為支持同性戀者或反對同性戀者均屬個人的言論自由,現時法例容許兩種人士各抒己見,不會因為表達不同意見而觸犯法律。我衷心希望政府的宣傳必須讓大眾知道無論同意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均應尊重對方的言論自由,這才是香港享有的自由。

倡以調解解決有關性傾向紛爭

至於上述的爭議性問題,我認為不是一定要通過法律形式才可以解決,相反,通過在社會上成立一個專門的調解機制來解決性傾向異見者之間的誤解與偏見或許是更有效的解決方法。 我認為讓調解發揮作用,會比法律來得更加柔和有效。它使雙方在目前很難改變各自立場的情況下,至少在行為舉止上保持相互尊重,尊重信仰自由,辦學自由,亦不能強迫不同信仰者接受同性婚姻、禁止作出批評等,鼓勵包容,從而避免更多傷感情的行為的發生。

(刊於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