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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拆招制訂新慣例 (梁美芬) – 評論文章

市民打開電視機,不會見到議員辯論,而是只聽到點人數的鐘聲不斷地響。

拉布已經從拉布議員以不斷重複發言,拉長開會時間,演變成不斷點人數,不惜令立法會流會,剝奪了議員的發言時間。

反對派議員縱容拉布,雖然聲稱不會在《財政預算案》參與拉布,又或聲稱會支持《財政預算案》,卻把出席立法會會議的責任全部推給建制派議員。平時「懶懶閒」,明明鐘聲已響到14分50秒,仍在議事廳外講着電話,卻不會走進議事廳內以令立法會不用流會。

反對派連「舉手之勞」的動作也不做,好像立法會流會與他們完全無關。其實,要立法會順利開會的責任全部推在建制派議員的身上,過去幾年已經是無數次了。從2012年立法會就《立法會條例》修訂以令立法會議員不能隨意辭職又立即可參加補選,極端情况甚至是可以天天都有立法會議員「玩嘢」辭職,天天都要浪費公帑進行補選。

因此,筆者提出《立法會條例》必須進行修訂以防止立法會癱瘓。

到了今屆,拉布議員變本加厲,更甚的是他們不用再費力去拖長發言時間,而是靠點鐘聲。這招點鐘聲對反對派「好使好用」慳水慳力,既可以把所有建制派議員綑綁在議事廳中,又可以美其名說為反對而反對。以拉布之美名,達至不用開會之實。這種拉布招,令議會沉淪於鐘聲之下,更令立法會死於無色無味之中。

針對拉布招, 根據立法會CROP25/12-13號文件,提出了3個解決方案,分別是「時間編配議案」、「腰斬決議案」和「結束決議案」。「時間編配議案」的做法最適合香港立法會,其內容主要是主席或部長對日後某項待審議法案的議事程序及各個階段的時間做出概覽。若該議案獲得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則在規限的時間用罄後,法案必須付諸表決。

2014年梁國雄案中,法院已清楚訂明,拉布不是一項憲制權利,更指出《基本法》第72(1)條,表明主席有權對辯論設置限制及終結辯論。判決令立法會議事堂回復正常提供了曙光。

立法會主席在合理的情况下必須運用《議事規則》及《基本法》賦予的酌情權,制訂新的慣例。主席為議案制訂議事時間編配,即使議員瘋狂無聊響鐘,擲東西,導致流會、休會,害的是剝奪了立法會議員發言的機會,但怎也不會影響重大民生事項如財政預算案的投票。此乃重要的新慣例,所謂以招拆招,希望反對派議員歸隊,還一個正常的立法會給市民。

(刊於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