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

人大釋法築牢維護國安屏障(李超宇) – 評論文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具有最高權威性,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釋法明確香港國安委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也明確了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同時也明確了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如特區法院沒有就此問題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香港國安法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為了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次釋法具有不可置疑的必要性。釋法釐清了香港國安委的角色,明確了香港國安委在上述事宜的權責,有利於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形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對促進香港長治久安、繁榮穩定具有重大長遠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符合香港社會需要。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法案件問題,屬新情況新問題。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至今僅實施了兩年多,香港社會各界難免會對國安法如何適用有不同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提供了在上述情況下解決問題的方式和路徑,確保了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亦解決了社會對此的爭議,起了一錘定音的作用。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必須萬無一失,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有效穩固香港法治亦有效推進未來香港法律發展。

刊於文匯報